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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不是依据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解释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17:0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李丽、杨明)孙英杰兴奋剂事件因其打赢一场官司出现了戏剧性的发展。十运会尿检阳性让孙英杰面临不少于两年的禁赛处罚,但法院一审判决她是“被人下药”能否为她带来转机?

  中国奥委会兴奋剂委员会官员赵健表示,司法判决并不是行业处罚的依据,但孙英杰的情况也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现节选《条例》中同孙英杰个案相
关的规定如下:

  10·5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缩减禁赛期

  1、无过错和无疏忽

  在“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个人案件中,如果运动员能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则将免除该禁赛期。作为取消禁赛罚期的条件,运动员必须举证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2、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

  如在此类违规的个人案件中,运动员能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则可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运动员也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

  但《条例》特别指出,该条款仅对那些确实特殊的情况有影响,对绝大多数案件是不适用的。

  在举例说明中,《条例》称,如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完全免除对运动员的处罚。因为运动员应对其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也应对受其委托、可接触其食品或饮料的人们的行为负责。

  但《条例》也说,视某个特殊案件的特定事实而定,对上述情况有可能基于“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而缩减禁赛罚期。

  《条例》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兼顾了两种反兴奋剂组织的主张——一种是主张这种特殊情况极其罕见或根本就不存在;另一种是强调种种其他因素。

  赵健认为,孙英杰的个案大概符合“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的情况。但他强调,具体如何认定以及判罚应该由中国田径协会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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