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杰名誉损害案一审 他人将兴奋剂放入饮料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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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8日08:24 新京报 | |||||||||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备受关注的“中长跑世界冠军孙英杰诉被告于海江名誉损害赔偿”一案,12月16日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于海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今年10月17日,孙英杰在参加全国第十届运动会女子1万米比赛后,尿检呈阳性,被十运会组委会取消了万米第二名的成绩,并取消继续参加十运会其他项目比赛的资格。 “兴奋剂事件”出现后,孙英杰委托国家女子中长跑队主教练王德显对与此有关的人员进行了周密调查,发现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在孙英杰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0月16日中午在孙英杰平时习惯饮用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中放入“强力补”。孙英杰称,她10月16日参加2005年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后,例行的尿检正常,并没有外源性雄酮,事隔33小时后却发现了兴奋剂,因此,于海江的“强力补”是造成孙英杰被处罚的直接原因。 孙英杰认为,于海江的个人行为使她在体育界多年的良好名誉遭到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海江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30000元。 被告于海江辩称,我的动机是出于想帮原告。事实是我造成的,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可以,但我不能接受媒体向外公开此事。因为我非常热爱体育事业,我的长跑生涯刚刚开始,此事公开会影响到我的一生的命运。因此我接受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但绝不能向媒体公开。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30000元,因我父亲早逝,母亲改嫁,我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承担此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及全国“十运会”马拉松赛于今年10月16日在北京开赛,原告孙英杰来北京参赛,住在教练员王德显家中。于海江、程乾育、李壮、杨威峰4名队员也于10月16日早上去王德显家用餐。早餐过后,孙英杰开启一瓶猕猴桃果汁,并饮用两纸杯。剩余果汁放在桌旁的纸箱上,然后去参加比赛,赛后“兴奋剂”验测正常。10月16日中午,被告于海江去王德显家取箱子,乘保姆做饭之机将自己平时服用的药物胶囊(强力补)取出7至8粒,掰开将药粉倒进孙英杰所剩的猕猴桃果汁瓶中。 当日下午3时许,孙英杰回到王德显家中,饮用了几杯早晨饮剩的其专用饮料猕猴桃汁。10月17日早又将剩余的果汁喝掉,然后乘飞机赶往南京参加当日的“十运会”万米比赛。在10月18日“十运会”组委会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尿样检测呈外源性雄酮阳性。经提取于海江放入孙英杰饮料中的药物胶囊,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作出检测结论:在所送胶囊中检出对照的去氧表雄酮成分。该成分与孙英杰“十运会”1万米比赛后尿检成分一致,为兴奋剂。 十运会作出处罚决定后,一些国家级媒体作了相关的报道,给原告孙英杰在全国范围内的良好名誉造成极大损害,给她精神上带来极大压力和痛苦。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