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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报社对终审判决态度:到底谁在侵犯刘翔肖像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4:41 新浪体育

  刘翔诉我报社等单位肖像权侵权一案,一审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5年5月25日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并据此驳回其各项诉讼请求。

  刘翔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6月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六个月的审理,于2005年12月15日进行了公开宣判。(2005)一中民终字第814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一、对于二审判决我们的态度

  刘翔案一审判决后,许多法学专家和业内专家学者都有一个共识,认为海淀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一审判决是很公正的;但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二审会做出侵权的判决,我们对二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我们就此案将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关于本案的一点思考:谁在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刘翔作为一名为我国争得荣誉的奥运会冠军,是我们的国宝,也是我们的骄傲,作为媒体,我们也希望让人们记住他为祖国所作出的贡献,正因如此,我们才会在涉案的这期报纸中以专版的形式,以较大的篇幅对他作出了完全积极的、正面的报道,并在第一版使用了他矫健地跨越栏杆的大幅照片。任何一名阅读当期报纸的读者,都会理解我们真诚的善意,并从而产生对刘翔发自内心的敬意。我们始终不认为,这期报纸会对刘翔的肖像或名誉产生哪怕一点点的负面影响。

  刘翔作为名人,具有十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及知名度,但是,这种影响力及知名度亦在相当大程度上来自于媒体的大力宣传,我们相信,与充满善意地宣传他事迹的媒体对簿公堂,并非是刘翔本人的意愿,恰恰通过各种公开的渠道即可得知,操纵此案的其实是中国田径协会。

  2005年6月9日,刘翔案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的当日,田径协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所散发的材料中指责一审法院及审理此案的法官,质疑“被告想干什么?法官应该干什么?”,“对一个显而易见的严重侵权行为都不能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打击,今后就难免会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我们认为中国田径协会作为一级组织,公开抨击法院的判决,难免有不尊重法庭、干扰司法独立审判的嫌疑。

  田径协会还公开诋毁我报社的名誉,声称“十分担忧各种各样以营利为目的的类似不入流的杂志都可以如法炮制‘合法使用’刘翔的肖像?”。

  我们认为,作为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中国田径协会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涉及运动员个人民事权利的案件中跳到前台来做如此表现,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都应当受到质疑。对于该协会诋毁我社名誉的行为,我们将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追究。

  我们知道,肖像权是公民个人民事权利中的一项人身权利,只有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下,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本案中,我们出于宣传报道的目的使用刘翔的照片,并没有出售刘翔肖像而获利的目的和可能。通过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田径协会的种种表现,引发我们的反思,我们今天提出一个问题,也希望各家媒体和社会各界来探讨,这个引人反思的问题就是:到底谁在侵害刘翔的肖像权?谁在用刘翔的肖像和声誉来获取经济利益?

  法学专家告诉我们,肖像权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所谓人身权利,即是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它只属于公民个人,而不能为任何组织所占有。那么,我们来看看媒体的公开报道:

  2005年6月22日,《足球》发表了《刘翔是个稀有商品》的文章,2005年6月28日,《法制晚报》发表了《商务开发 黄金有价刘翔无价》的文章,这两篇文章揭露了田协对刘翔的商务开发分为三级,第一等级的出场费是1500万元,第二等级是800万左右,第三个等级是只能用现有的画面,或者过去比赛画面作为广告宣传画,每一等级之间差额在40%至50%之间,也就是说第三等级用于画面的,至少也被其定价在400万至480万之间。

  我们知道,培养刘翔这样一名运动员十分不易,要花费很高的代价,但是,作为运动员的刘翔,他已经以优异的成绩作出了回报,这就够了。他通过本人的努力所带来的名誉以及其肖像的营利性使用都完全是他作为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但是,在我国一个优秀的演艺明星可以自主地行使这些民事权利,但一个优秀的体育运动员,其个人的这些民事权利却会被像中国田径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所左右并用以营利,这种现象难道是正常的吗?

  我们想说的是,刘翔不是商品,更不是田协的摇钱树。请把刘翔的个人权利还给刘翔本人吧!

  对我们媒体而言,田径协会不能因为商业上的开发需要,来阻止媒体对刘翔作为中国体育界优秀运动员这个社会公众人物的正常新闻采访报道,因此限制媒体的报道权利,实质上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运动员本身来说,也是对其人身权的一种限制与损害!

  三、案件对传媒业的巨大影响――我们的担心

  我们认为:在媒体报道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大量的人物图片在报刊、杂志中被使用,是这个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也已成为新闻传播的普遍规律。媒体的新闻报道行为应当规范,但,媒体正常的新闻报道权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二审的终审判决,我们表示相当的遗憾,终审判决对我报社正常新闻报道行为的侵权认定,必将对今后传媒业能否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用图片来记载历史的摄影记者们和用图片来传递新闻信息的媒体。今天是精品购物指南败诉,明天就可能是全国的任意一家媒体的被诉与败诉!

  我们呼吁各兄弟单位对此案的终审判决能有一个公正而理性的客观报道!

  四、对于刘翔我们坚持一以贯之的态度

  我们坚持一贯的态度,刘翔是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全体公众应对这样的优秀运动员予以最诚挚的尊敬,并对他们的包括肖像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

  我们报社会一如既往地关注刘翔在今后各类比赛中的表现,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并预祝刘翔能在今后一系列的比赛中取得更辉煌的成绩,为国家赢得更多的荣誉。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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