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终审判决 精品方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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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0:16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12月15日北京消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购物指南》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新闻图片,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购物指南》的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也经过处理,所以所使用刘翔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照片。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不过拥有申诉的权利。《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也已经明确表示将就终审判决提出申诉。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品购物指南》有权利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判决执行效力,这意味着《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仍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如果《精品购物指南》不履行法院判决,刘翔一方可以于半年到一年时间内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新体)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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