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状告侵权一审被判驳回不服输 刘翔上诉压跑最后期限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4:49 法制晚报

  今天下午 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将召开关于刘翔名誉权案的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记者 杨京瑞)今天是奥运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3单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案一审宣判后的第15天,即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今天上午,刘翔的代理律师正式向海淀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以一审对该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郑律师对记者说,他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案程序上的裁定和实体上的判决都存在问题。首先,法院不应该驳回刘翔的撤诉,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法院一般应同意撤诉。

  其次,郑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3单位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是对事实没有认定清楚。

  为此,刘翔方面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他在一审当中提出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索赔125万元的诉讼请求。郑律师透露,今天下午在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将有一个关于刘翔名誉权案的新闻发布会。有关人员将对此案有一个说法。

  案情回放

  今年5月25日,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案中涉及刘翔的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法律保护刘翔的肖像权,但在一定范围内刘翔的肖像权受到限制。当他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此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

  由此法院认定,媒体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其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今年5月18日,在此案即将宣判之前,刘翔的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根据审理情况,申请人认为依法可以确认被告报社使用申请人的肖像确未经申请人同意,而且,申请人也未私自为被申请人作宣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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