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线关注刘翔侵权案:法院原告被告各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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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12:08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5月25日,5日前刘翔律师宣布撤诉《精品购物指南》等侵犯肖像权案后,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向《精品购物指南》送发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制在线对此进行了报道。 主持人:好了,又到了我们的互动时间,刘翔肖像权案今天又有了新的进展,首先
2004年10月21日 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一千期特刊中,把刘翔的奥运比赛照片作为封面图片,在刘翔照片下有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2004年11月22日 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将封面上传到网站的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上的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称使用刘翔的照片是该报进行奥运回顾性报道的需要,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否认侵权 2004年12月21日 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2005年2月21日 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了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 但没有接受法庭的调解. 2005年5月18日 刘翔提出撤诉,法院延期宣判。 关于为什么撤诉,刘翔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两点理由. 刘翔律师:刘翔虽然提出了12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是并不追求这个结果,而是想通过诉讼,向社会表明刘翔没有私下为精品购物指南做宣传,也想告诉社会各界尊重刘翔的肖像权,通过诉讼,这个目的已经达到了。所以我们提出了撤诉。 对于刘翔的撤诉请求,被告表示难以接受。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副社长 谷玉恒:刘翔的撤诉申请是他的正当权利的行使,但是我们不同意他的撤诉理由,这个案件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今天下午,海淀区人民法院传来最新消息,原被告双方都接到了法院的裁定书,法院裁定不准许刘翔撤诉. 审判长 马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撤诉的理由属于未经法院确认的事实,撤诉有可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裁定不准许刘翔撤诉。 除此之外,法院还判决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马军:本案诉争的事实,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照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不属于侵权。 宣判后,原告的律师发表了意见。 郑英华 刘翔代理律师:我们感到遗憾, 但是这只是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我们有上诉的权利,我们会依法维护我们的权利。 解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日内提起上诉, 刘翔的律师指出,目前在上海市和湖北省宜昌市分别在进行4场有关刘翔肖像权的诉讼,通过诉讼来表明刘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意义积极而深远.而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又持怎样的态度呢?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法务主管 陆波: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化解和刘翔因为这个使用行为产生的误解。 主持人: 很多观众对案情表示关注, 法律专家也给大家做了有益的提醒,我们来听一下。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其实,虽然刘翔是个名人,受到更多的关注,但是他的遭遇,很有可能你我都遇到,那么当我们维权的时候,所以不要忘记了,自己的肖像权也应当维护。 主持人: 刘翔肖像权案告一段落了,通过讨论,我们对如何维护肖像权有了更多的认识,希望我们的节目能给您一定的启发, 关于刘翔肖像权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