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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坛05年第一状 清华跳水队7小队员失踪真相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04:07 竞报

  2005年初,清华大学就王鑫离队一事向海淀法院递交起诉状,清华要求王鑫的父母给予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约8万元。此举被称为中国体坛2005年第一状。

  2月23日,华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将长达万言的七份申诉书送达负责运动员注册的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训练二处,就其七名运动员的不合理注册和非法流失问题提出申诉。

  随后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对外称将于近日给出处理结果。

  但到昨天,有关此事仍没有最后定论。

  清华疑云

  小队员自白

  熊晴清

  我叫熊晴清,是湖北人,现在是清华附中的学生,也是清华跳水队的队员。

  小时候我在体校学习体操,但是家里人不是很同意我搞体育,他们希望我能够上学,学好文化知识,但是我自己很喜欢体育。1998年,我妈妈听说于芬教练在清华这里有一个跳水队,能够边学习边训练,就带我过来了,看看能不能留下。没想到挺顺利的,我就一直留在队里了。后来于教练帮助安徽跳水队建队,我就代表安徽参加比赛了。在九运会上,我代表安徽获得女子跳台的第六名。

  我十二岁那年国家队调我去,其实我很想去,毕竟代表国家队参加国际比赛是每一个运动员的梦想。但是有一点,我还是个学生,如果去了国家队就不能继续上学了。我很矛盾。最后我还是没去,我想上学。这之后也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其实如果国家队可以允许我在清华,我可以休学一年,集中在国家队备战奥运会什么的,比赛完再回到清华。

  如果现在让我重新选择,我觉得我还是要是具体情况而定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国家队也能一边上学一边训练,那我肯定不会拒绝。

  案例一:

  总局规定有变 五队员遭抢注

  清华跳水队很多队员在到清华前从来没有接触过跳水,甚至连游泳都不会。他们来到清华也比较偶然,有些是于芬教练从地方的体操队挑选来的队员,而有些就是自己慕名而来的,所以他们本身就属于清华跳水队,和地方队并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有些地方队与清华协商,希望有队员能代表他们地方队参加比赛,清华也同意了此项议程,毕竟能让队员多参加比赛是一件好事。但是问题就出现在这儿。

  清华跳水队组建后,总局最开始是同意清华队队员双向注册的——即可以在地方队和清华队分别注册。那时候清华队和地方队的关系非常融洽,地方队委托清华给自己培养队员,而清华队的队员也可以为地方队参加比赛。但是好景不长,从2001年开始政策有所改变,取消双向注册,要求清华队的队员们只能单项注册,要么就代表清华队,要么就在地方队注册。

  这个政策一出台,无形中就激化了清华队与地方队之间的关系。因为国家有规定,在全国比赛获前六名的运动员不能与外省之间交流,那就永远也回不到清华了,很多队员不敢随便注册。但是不注册就意味着不能参加比赛,所以不少队员就偷偷在地方队参加了注册,但此时清华跳水队并不知情。

  之后清华跳水队不断地向总局反应映情况,直到2003年才恢复了双向注册的政策。2003年在山西太原有城运会,清华跳水队本想组织与清华跳水队签订了运动员培养协议的张文婷、杨礼光、董贞扬、施庭懋、张明军这五名队员参加比赛,但是在为队员注册的时候才被告知这些队员已经在地方队注册,不能参加城运会了。

  从2003年起,清华跳水队就向游泳中心汇报了这个情况,并要求给与处理。当时游泳中心的意见就是希望清华能与所涉及的地方队私下协调,达成一致后给与判决。于是,清华队在这些年就不停地与地方队进行沟通,终于和部分队协调好,张文婷、杨礼光、董贞扬、施庭懋的现注册单位,同意4人的注册及代表参赛单位由清华跳水队负责安排,并出具一份书面说明。清华跳水队出示了这些书面材料和申请材料,再次来到游泳中心为队员进行注册。但是没想到2005年2月6日,游泳中心做出批示:维持原注册单位,对清华的申诉不予批准。

  春节后清华跳水向体育总局递交申诉,希望撤销无效注册,为队员重新注册,准许其参加2005年度全国比赛,并对恶意抢注的省市队伍予以相应处罚。“人家做了你不去积极裁决,人家就会继续做下去。没有受到任何干预,这就使得清华跳水队被抢注事件不断发生。”清华跳水队负责人感到非常无奈。

  案例二:为打比赛何姿跑回地方队

  今年2月3日下午,清华跳水队意外发现队中小队员何姿突然失踪。4日清华大学有关方面获知何姿已经抵达广东队并展开训练。这是继王鑫之后第二个“突然失踪”的队员。

  广东、深圳、清华、山西,何姿身份复杂

  14岁的何姿并不在地方队“抢注”的名单里,但是7名从清华逃跑队员中的一员,也是目前为止这七名队员中唯一一个回到清华的队员。在广东队和清华跳水队的合同中,清楚地规定——何姿是广东队委托清华跳水队培养的运动员,在清华学习训练期间的学习费、生活费、训练费和医疗费由广东省体育局负责,注册权和参赛权归广东队所有,何姿每年代表广东队参加全运会的比赛。

  2000年,何姿进入清华跳水队的前一年,深圳队把何姿的户口档案一并调致深圳,何姿正式成为深圳队的一名队员。2001年底,为了让队员能够更好地训练,广东和深圳方面经过协商,把该名队员送到清华,委托清华培训,并且在协议中很清楚地写明该名队员注册权、比赛权都归广东队所有,只要是参加比赛必须代表广东队。

  何姿在清华跳水队训练的这几年,广东队和深圳队每年分别要给清华跳水队5万和1.8万元的培训费,这其中也包括何姿每年2万多元的工资。但是据广东跳水中心主任郑关治透露,运动员并没有完全享受这种待遇。“我们出钱给清华让他们帮助我们培养运动员,现在他想把队员卖给别的队,这本身就是违反协议的,我们一年6万8的培养费不能打水漂。”而经过记者的一再追问,郑主任向记者透露清华跳水队之前曾想方设法要把何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山西队,在十运会期间代表山西队参赛。

  关于这一细节,记者专程到清华跳水队询问总教练于芬,于芬给记者的回答是,“没有这回事,广东队怎么把多年以前的事拿出来放在这里说,这是无中生有。事实上,何姿是我们和广东队共同培养的一名队员,当初在合同中我们也明明白白地写着她是由广东队委托清华跳水队培养的队员,我们之间不应该有任何矛盾。”

  广东队:比赛机会太少

  当被问及何姿从清华大学跳水队悄然返回省队的原因时,郑主任在电话里叹了一口气,“清华跳水队常年不让队员打比赛,这些队员虽然是在校学生,但毕竟是运动员,有些比赛我们赛前已经给队员报名,清华那边就是不放人,说还没到时候。队员当然就要跑了,何姿的父亲很不满意,去年7月份就吵着要回来。她在那里的比赛机会太少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非常渴望参加比赛,加上今年又有十运会的任务,为了不耽误何姿的前途,队里把她召回是常理中的事情。”

  而当时还在广东队的何姿在接受当地一名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自己离开清华大学跳水队有些无奈,虽然那里的训练条件及设施都很不错,但对于一名跳水运动员来说,没有足够的比赛机会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自己很渴望回到省队。对于这件事,一些运动员也向记者透露了他们的看法:“运动员的运动生涯很短暂,而全运会4年才举行一届,试问一名运动员的跳水生涯能有几个4年呢?运动员倘若不能参加很多国内的比赛,不能按正常程序进入国家队,想去参加国际比赛是很难的。”

  于芬:缺少比赛是无稽之谈

  在何姿出走的这段时间,清华跳水队与广东跳水中心经过几番协商,广东队又给何姿的父亲做了很多工作,何姿在3月中旬重新回到清华跳水队继续在学校的学习训练。当记者来到清华跳水馆时,何姿正在跳台上进行训练,短短的头发,不算白的皮肤,一双大而有神的眼睛,一个猛子扎下水,水花美得让人心醉。总教练于芬在旁边耐心地进行指导,“动作要放松,你们的师姐伏明霞就是这样做的,所以才能有成绩,你也一样可以的。”何姿显然心领神会,她对这里的一切太过熟悉,从2001年到现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每天下午长达5个小时的训练都是这样度过的。

  为了不影响何姿的训练,记者和总教练于芬在跳水馆的一个角落聊起了这件事情。谈到现在的年轻队员普遍反映比赛机会太少,于芬有些生气,“清华大学跳水队拥有最先进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运动员在这里不仅要完成训练比赛任务,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学习。我是有经验的教练,我对于参加哪些比赛有价值、哪些比赛对运动员有帮助都很清楚,盲目地去参加一些‘垃圾赛事’很无谓。我们的运动员每年参加国内和国际赛事的经验都很丰富,所谓的比赛机会太少完全是无稽之谈。”

  对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和这些运动员签订的协议,于芬解释道:“这份协议就是指清华大学跳水队将负责该运动员的训练、生活和学习,除全运会、城运会和省运会外,其他比赛均由队里安排,他们要以清华大学跳水队的名义参赛。现在,这些队员擅自返回省队是违反协议的做法,何姿现在已经返回队里,希望其他离开了的队员能够尽快返回清华大学跳水队继续学习和训练。不管怎样,真正受到影响的还是这些孩子,我们希望给孩子们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文/梁燕军

  案例三:安徽小伙儿周吕鑫被家长带到海军队

  周吕鑫正在云南参加全国青年冠军赛。1998年,他和熊晴清一同进入清华跳水队,当时两名队员年仅10岁,对跳水还一无所知。在教练于芬的指导下,周吕鑫已经能够掌握一整套高难度高水平的跳水动作。周吕鑫本来没有“抢注”一事,但在他身上问题的核心在于安徽跳水中心把周吕鑫带回了省队,这一点是清华方面所不能接受的。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回到清华跳水队。

  为比赛,签约15年

  早在九运会之前,清华跳水队和安徽队之间就有协议。周吕鑫由安徽选派到清华,而熊晴清原本就是清华的一名队员,是清华跳水队送给安徽作为本地的参赛选手。1999年,清华跳水队和安徽队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周吕鑫以体教结合的形式由双方来共同培养,其中,安徽每年承担1.8万人民币的培养费。每年的全运会该队员代表安徽队参加比赛。”

  周吕鑫除了2001年代表安徽省参加全运会以后就再也没有参加过比赛。直到去年上半年才和其他队员参加了在四川自贡举行的全国青年跳水冠军赛,当时取得了男子10米跳台的亚军。由于很少参赛,周吕鑫的家长十分焦急。清华跳水队也看到了这一点,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清华跳水队就周吕鑫的训练、比赛和学习等有关问题与其家长协商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周吕鑫作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期间,将一边学习、一边训练。周吕鑫的学习、训练、竞赛、生活管理和医务监督由甲方(清华大学跳水队)负责安排,乙方(周吕鑫家长)服从甲方的一切安排。而这份合同从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长达15年。

  因协议,熊晴清无缘国家队

  在协议期间,周吕鑫必须遵守清华跳水队的训练、比赛和学习管理制度。如遇集训、调训等任务时,必须遵从清华跳水队的统筹安排,不得擅自离队。如果周吕鑫擅自离队或者其家长未经清华方面允许而将周吕鑫携离出队,无论任何理由,周吕鑫的家长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并赔偿清华跳水队人民币五十万元(500000元)。

  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有关官员,在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年的时间里,清华跳水队并没有给自己的队员进行注册。没有注册的队员没有参赛的“通行证”,很多运动员应该享有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自然成为不受保护的对象。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注册的队员国家体育总局没有权利调其至国家队。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连续3次发紧急调令,令熊晴清到国家队参加集训,但最终队员因为清华不松手放人未能进入国家队,也是出于此因。

  家长助孩子出走(小标题)

  周吕鑫的家长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终于有一天忍不住偷偷地将孩子带回省里,而这一切安徽省跳水中心也表示支持,并且把队员送至海军队进行训练。清华跳水队对于安徽省跳水中心此举颇为不满,于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十分生气,“我们是签订了合同的对不对?里面明明白白地写着周吕鑫是以体教结合的方式由双方共同培养。打个比方,安徽队是孩子的爸爸,清华是孩子的妈妈,爸爸把孩子带走送给别人,总要和妈妈打个招呼,不能一声不响地就把孩子带走!” 文/梁燕军

  竞报观点:

  救救跳水的孩子

  学学北京的交警

  文/叶郎

  暂不提谁是谁非,清华跳水队“事件”让笔者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可敬的交警同志。不如,就让我们从这里说起吧。

  每天上班,笔者必经一座小桥。不锈钢栏杆,沥青路面,桥很普通,却位处大路的“瓶颈”。因此,桥周围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交通事故多发地带。不巧的是,小桥正好处于两区交界,其南属大兴,以北归朝阳,而桥本身却一直归属不清。

  桥南发生了“刮蹭”,自然是大兴警方处理;桥北出现了“追尾”,当然由朝阳交警负责。那么,桥上出了事故又该谁管呢?

  在实践中,两区警方逐渐达成默契——群众向哪一区报警,事故就由谁来处理。但,有时也会出现意外——不少热心人都拨通了电话,两区的交管部门同时接到报警。于是,“规则”再次形成——先来者先“上岗”,后来者在确认有人处理后则悄然离去。

  在警方的努力下,小桥并没有成为“两不管”。应该说,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双方负责任的态度。确实,在很多情况下,就像米卢所说的:“态度决定一切。”

  假如车祸发生后,双方都先去辩明小桥的归属,那么就不用指望有什么好结果了。再退一步说,其实在两区之中,只要有一方肯于负责,“两不管”就不会出现,事故就能得到迅速处理。

  说了半天,最想说的是——其实,清华跳水队的事情也是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游泳中心和清华跳水队谁是谁非并不重要,要紧的是谁来救救那些可能成为奥运冠军的孩子。

  在淘气的孩子“跳”进水里时,不去救人却只顾着大声叫嚷:“不是我推下去的!”对这种行为能加上的形容词,最低限度恐怕也只有——冷血和麻木!

  谁来拯救这些孩子?

  于芬:别耽误孩子

  本报记者孙璐报道 有人把清华跳水馆称为“多事之地”——伏明霞从这里复出,然后回到国家队;劳丽诗离开清华到了国家队,随后拿到奥运冠军;还有已经在清华队训练7年的周吕鑫,一声不响地离开清华转投海军队;马上就要出成绩的广东队何姿被带回广东后天天以泪洗面,最后,她所在学校清华附中的班主任把她接了回来;再有就是五名队员被地方队抢注······造成的结果就是,清华队队员无法参加比赛。这一系列的“官司”让人觉得无所适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人才为何会流失

  清华跳水队成立于1997年底,原中国跳水队副总教练于芬任总教练。1998年8月,伏明霞来到清华队,为这支队伍增加了更多的生气和名气。

  近年来,清华跳水队多次出现队员私自离队、被地方队抢先注册等情况,清华跳水队内部人士透露:“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两方面造成的,第一,地方队认可了我们的训练水平,信任我们,所以会抢清华的队员;第二,清华跳水队长期没有受到公平的待遇,有些队员和家长比较心急,所以会出现现在的情况。”

  即使清华跳水队在国内比赛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但游泳中心绝不会让清华队员参加国际比赛。清华大学跳水队一直尝试打破我国运动队伍传统中重武轻文的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学生运动员,但这种方式似乎没有得到认可,于芬说:“他们认为,只有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才能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大赛,而清华的队员不仅是一名运动员还是一名学生,不可能放下学业去集中训练。”这种机制导致清华跳水队生存空间不断变小,队员们参加不了比赛,一些心急的家长就私自让队员注册到地方队。

  清华的培养路线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于芬教练把清华队的队员称作“孩子”,而不是“运动员”。培养学生运动员是清华跳水队的终极目标。

  于芬退役后,一直在专业队做教练,培养出多个世界冠军,但她感觉,把运动员培养成技术上的一个尖子,并不是她满意的结果。于芬曾经跟一个朋友说过:我们拼命做竞技体育,培养了一批世界冠军,确实为国家争了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并没有真正带好这批队员。于芬所认为没有“带好”,指的就是除了技术拔尖,运动员本身并不完整,缺少文化素质这方面的培养。

  在清华跳水馆,于芬指着跳台上的运动员说:“他们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领悟能力很强。跟他们讲动作,我不会像在专业队那样,要把话翻译成小孩话讲出来。”因为上午要上课,清华的训练时间比专业运动员要少一些,但训练强度很大。每星期一到星期五练半天,一般是从中午一点多钟练到晚上六点过。星期六是全天,星期天上午练半天。训练的节奏很快,而且效果并不比专业队差。

  清华队的理念就是让队员们学习和训练两不误:“学习是每个孩子都会的,而我们的队员除了学习还会跳水,多了一门特长。”他们把训练当作一种乐趣,把竞技体育当作一种兴趣,这种训练是于芬所追求的。

  在队员的管理上,清华队也有自己的措施,有老师专门负责队员的管理和学习,队员们的学习成绩都比较不错。队里还安排了辅导员,经常跟队员们在一起,辅导他们的课外学习。而且队员们在学校里学习、生活,周围都是学生,环境比较单纯,没有人去追求那些华而不实的东西。

  与学校合作是趋势

  清华跳水队的队员很少有机会参加国际大赛,这是他们最苦恼的。其实,现在有很多项目的国家队都与学校合作,例如射击队就在清华设立了一个基地,平时没有比赛时,清华队的队员就在学校里学习和训练,等有选拔赛时,再到射击队参加选拔,如果成绩合格就可以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这样,既没有耽误学习,也可以让队员以学生的身份为国家争光,还让队员在国际大赛中一展身手,何乐而不为呢?

  清华跳水队有这个基础,从硬件来看,2001年夏天投资近一个亿的清华大学游泳馆建成并投入使用。这个跳水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而且在2001年北京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经受了考验。另外,清华队也有一支成熟的教练员队伍和充足的后备力量,像何姿、熊晴清等很多队员都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好苗子。“清华队没有要国家一分钱,还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运动员,而且运动员又能系统地学习文化,将来能对社会做贡献,这种模式有什么不好?这应当得到鼓励。 ”于芬说。

  但现在的情况则是不断的官司让这些苦练了七、八年的队员无法参加比赛,只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生路。这不仅是清华的悲哀,更是中国跳水界的悲哀,就如于芬所说:“不要因为大人之间的争斗而耽误这些孩子。”

  游泳中心:这些队员需要社会的呵护

  本报记者梁燕军报道 近日,清华跳水队的一纸诉状直指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申诉书表明:该队张文婷等七名队员均与清华大学跳水队签订了运动员培养协议,当清华跳水队为张文婷等其中五名队员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却发现这五名队员均已被其他非协议单位抢先注册。清华跳水队多次向游泳中心提出异议,然而游泳中心没有对清华跳水队的申诉和请求作出任何更正和裁决。

  游泳中心表态:清华大学跳水队在人才管理上有漏洞

  记者与游泳中心跳水部取得联系。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跳水部的有关官员向记者讲述了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且表示:“游泳中心本着扶持、支持社会办体育的方针,客观处理此事。我们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中都是按章办事,清华跳水队向体育总局竞技训练处申诉也符合程序,这件事情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上面(体育总局)会给出答复。”这位负责人说,“清华跳水队在人才的管理上出现漏洞,直接导致了人才流失,被其他省队注册。问题出在清华跳水队和地方队之间,以及清华跳水队和他所管理的队员之间,和游泳中心的正常注册没有太大关系。其实问题的关键是社会办体育在很多环节上都容易出现问题,这也是以后我们工作中还需要特别注意的。”

  中心希望清华和各地方协商解决问题

  游泳中心一直把清华跳水队当成一支省队来管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竞技训练的相关规定,各个地方队必须及时给自己的队员注册,这样,队员才能正常参加各种比赛。

  据游泳中心跳水部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2002年和2003年连续两年,清华跳水队并没有给自己的队员注册。没有注册的队员没有参赛的“通行证”,应该享有的权利无法实现,自然成为不受保护的对象。根据相关规定,若清华跳水队两年不注册,必须重新申请注册。游泳中心也为此事多次与清华跳水队的管理人员交流,督促队伍尽快办理注册手续。

  但是,清华方面迟迟没有行动,因为无法参赛,很多队员都跑到别的省队注册。清华方面认为这是其他省队的“抢注”,属于“不合理注册和非法流失”。所以向中心申请要求队员重新注册,中心也答应了清华方面的要求,并且督促清华和各个省队协商。等双方协商妥当,再交由游泳中心处理此事。

  国家体育总局:调查后给大家一个明确答复

  这位官员在和记者的交谈中,明确地表达了游泳中心对此事的态度,“清华跳水队为国家输送了不少优秀人才。不管怎么说,中心这边非常扶持社会办体育,以后合作的机会还很多,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把这件事情合理解决。”

  他解释:“这些运动员需要学校和社会的呵护,能让他们如期参赛是每个真正关心这些队员的人最大的心愿。中心现在也在想办法,但总局那边并没有给出任何指示,所以,中心也不能随便处理此事。现在申诉已经到了体育总局竞技训练二处,相信很快就会水落石出。”

  当记者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训练二处询问此事的进展情况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情还要细细商榷,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调查,经过调查后会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复。

  法律专家:体育立法有缺位

  针对清华跳水队和游泳中心的矛盾,记者就此走访了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赵红梅教授认为,从宏观上说,此类案例的出现和难以解决,反映了我们国家在体育专门立法方面的缺位和薄弱环节。

  因为体育领域的很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比如对体育人才的培养,就很难用一般的民事或者劳动法律关系去规制,而我们显然又没有专门的法规。具体到个案来说,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使得合同性质和内容都显得比较模糊,对于其有效性的认定也比较困难,比如15年的合同期是否过长,清华有没有义务给予队员必要的参赛机会等。而从清华方面来说,在积极探索这种“体教结合”模式时,对于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似乎也没有比较成熟和周详的考虑,当然这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客观制度环境的制约。

  至于清华对游泳中心不作为态度的申诉,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体育系统内部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似乎很难将其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去解决。文/本报实习记者 杨华

  “清华跳水队出走事件”背后的三个矛盾

  2005年,继田亮被除名后,中国跳水又迎来清华跳水队小队员擅自出走的事情。从表面看,这次争议来自于清华跳水队与游泳中心和地方队之间的协调不利,但实际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无非是几项关键性权利:即“注册权”,“参赛权”。而这些权利都是被垄断于各级体育政府部门。正是这种垄断造成了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三个矛盾。

  矛盾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之间的断裂

  我国原来的体育体制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都是在体制内部进行,两者矛盾并不突出。然而,在体育社会化的今天,体育人才的培养过程已经出现了清华跳水队这样的由社会组织(非职业体校)承担培养工作的例子。但是,这种机制并没有改革彻底:人才的培养虽然社会化了,但人才的选拔上又不得不进入原来的“国家选拔”体制,即通过参加省队,参加全运会,最后进入国家队的体制,即“清华跳水队的队员如果不能接受地方队的注册,就没有资格参赛,更不能进入国家队”。

  矛盾二:国家培养与社会培养之间无法协调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体校、地方队和国家队的“三级体制”。这种体制相对封闭独立,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力量集中的优势,曾经为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近年来其弊端也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资金约束、训练与文化学习脱节、运动员再就业难等等。而社会办体育虽然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但其地位仍然受控于原有体制,突出表现在“注册权”和“参赛权”都垄断于各级体育部门,而不是社会团体,职业运动项目企业化和公益运动项目院校化的还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矛盾三:专业运动员训练与普通教育培养的矛盾

  从国外情况看,体育发达国家大多没有我们这种“举国体制”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国外包括专业体育和职业体育的人才选拔和培养都主要依靠学校。与国内体育学校脱离普通学校教育而自成体系的机制不同,西方国家的专业体育是在学校里完成的,即通过小学——中学——大学或实业团体和俱乐部来发掘优秀的运动员。青少年选手通过业余时间进行训练,始终不脱离学校教育。而清华之所以有优势除了名气之外,更重要的也是它始终倡导“训练”与“教学”的结合。然而,国外的学校拥有很高的管理权限,能够有资格参加各种赛事,这一点却是清华跳水队所无奈的。

  因此,清华跳水队此次队员出走事件,反映出现行体育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的弊端,是体育社会化过程中社会办体育与国家办体育两种机制的碰撞的结果。

  文/本报特约评论员 中国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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