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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象协会关于国象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2:36 新浪体育

  国际象棋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象棋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国际象棋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999年发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国际象棋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国际象棋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国际象棋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制定国际象棋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国际象棋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国际象棋裁判法和规则。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国际象棋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象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国际象棋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国际象棋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国际象棋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国际象棋竞赛编排方法和国际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并经培训晋级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国际象棋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冠军赛)、三次以上在国际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含副裁判长)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象棋国际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国际象棋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中国国际象棋裁委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授予国际象棋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以规定国际象棋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每两至三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国际象棋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十九条 国家级、国家级裁判员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第二十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三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

  证书方能参加全国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国际象棋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国际象棋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第二十七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国际象棋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的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国际象棋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国际象棋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国际象棋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

  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国际象棋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际象棋竞赛工作

  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国际象棋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国际象

  棋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国际象棋裁判员执法情况的

  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象棋裁判员参加国际象棋竞赛执法工作在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至三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国际象棋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由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家体育总局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象棋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六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

  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国际象棋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名单:

  主 任:黄希文

  副主任:白 岷、李 昂

  一、国际象棋裁判员长远发展规划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裁判员管理办法,来规范我们的相关工作。目标是培养与中国国际象棋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高素质及公正执法的队伍。我们将定期举办裁判员的培训、再培训学习班,严格考核、科学管理。

  二、国家级裁判员培训计划

  我们已于2004年11月2日-7日在天津举办了全国国际象

  棋裁判员学习班,参加培训人员32名,合格人员32名。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在2006年举办下一届培训班。

  三、国际象棋裁判相关规定的建立

  我们已制定了《国际象棋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工作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并已完成《国际象棋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草案)》。我们将一并报总局竞体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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