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状告精品侵权案结果择日宣判 原被告拒绝调解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4:0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2月18日,明天跨栏王子刘翔将出战在上海举行的上海室内田径赛,这也是本赛季刘翔的首场正式比赛,而今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有限公司侵权民事诉讼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诉讼和辩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试图调节三个多小时的庭上时间后,尽管双方都接受调解,刘翔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在被告三公司承认侵权的条件下进行调解,赔礼道歉方式和赔偿金额都可以协商,但是被告三公司坚决不愿接受这一前提。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调解前提上的严重分歧,法院判定最终将不进行调解,法庭裁定结果将另择日公布。 原告:未争得同意使用照片 属于侵权 刘翔委托代理人同维律师事务所的郑英华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21日的精品千期特刊中未经原告刘翔允许使用刘翔肖像作为封面,同时将刘翔作为千期专刊的标识和广告,属于侵犯刘翔的肖像权。要求法院责令停止使用侵权照片、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刘翔本人支付125万人民币的赔偿,其中包括25万精神损失费和100万不当得利。 被告:公众人物作为封面的正常新闻报道 没有侵权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再次发表申明,表示会通过合法的诉讼权利来维护报社的正当权益。但对于与刘翔这样一位对国家体育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发生这样的诉争,我们表示相当的遗憾,我报社也充分尊重刘翔作为一名公民行使其民事权利行为的正当性。被告三名委托代理人认为千期专刊使用刘翔照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运用公众人物作为封面是该报社的传统。中友百货公司购物节的广告属于持续性广告,在包括精品购物指南的多家北京媒体发布,封面通栏广告也是在其他期的精品购物指南中出现。本千期专刊中的中友广告与刘翔并无直接关联,不但广告的颜色和刘翔的照片有所不同,而且广告和刘翔的照片之间有明显的边框加以区分。认为刘翔的委托代理人混淆了报道和肖像的区别,认为本次专刊的广告属于正常、连续的广告发布行为。 双方都举证了支持自己观点的材料,而且针对材料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原告认定千期专刊封面登载刘翔的侵权照片,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对此进行撤除,对刘翔本人进行道歉并实施赔付。对于专刊中使用的其他照片不认为是侵权,但要求撤除。此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告和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让被告三方承认侵权作为调解的前提遭到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拒绝,调解无法进行。审判长宣布休庭,并表示将择日宣判审判结果。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无论结果如何,原告都将尊重法院的行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有限公司出于保护自我权益和遵守田径中心在职运动员不能私自接拍广告的规定。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公众人物作为封面根本不构成侵权。(弗兰) 相关报道: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就刘翔状告精品案法庭上再次表态 2005-02-18 13:43:37 刘翔肖像权侵权案开庭 律师引王军霞名誉权胜诉案例 2005-02-18 15:3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