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权侵权案开庭 律师引王军霞名誉权胜诉案例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3:43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京瑞)刘翔跨栏冲刺的照片是否为中友百货做了广告?刘翔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今天上午,刘翔的代理律师与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和中友百货在海淀法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现场
上午9时庭审开始。由于在2004年12月22日双方已进行过证据交换,因此刘翔的代理律师只简单地宣读了起诉状,并坚持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刘翔的名誉权,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损失费125万元。 针对起诉,精品认为,使用刘翔照片是正常的新闻报道,社会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的照片,新闻媒体可以正常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其代理律师强调,在封面上刊登公众人物照片是媒体经常使用的报道方式,也是《精品购物指南》一贯的风格。刘翔跨栏冲刺的照片被很多媒体多次刊登,精品在2004年第80期策划了“奥运千禧专刊”,为此才使用了刘翔的照片,这是正常的新闻报道,不是为中友百货做广告。至于没有在照片与广告之间加边框,他们称是技术失误。 刘翔的律师在庭审中举出了王军霞因名誉权获赔80万元的案例,提请法官做参考。他称,国家田管部门是不允许运动员做广告的,精品刊登刘翔的照片为中友做广告对刘翔的名誉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所以他们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中友百货的代理人郑先生说,他们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做的广告都是预定好的版面和位置,事先他们根本不知道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将用刘翔的照片。 案情回放 刘翔的起诉书称,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和中友百货未经他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害了他的肖像权。 刘翔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外,还索赔125万元。2004年12月22日,双方开庭交换了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