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魏纪中:由田亮事件看明星效应不宜“充分利用”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2:14 南方都市报

  - 专栏

  在这个范围内的处理应局限在这个范围之内,不宜无限延伸,使人无立足之地。 ——魏纪中

  田亮成了当前体育新闻中的一个热点。体育界和演艺界一样有陆续出没的明星,有 起有落,因此热点会层出不穷。上面常常称之为“媒体炒作”,下边则认为这是“跟踪报道”。我看只要不是捏造和歪曲事实,对事实和现象从不同角度来评议还是可以的。因此,我也想来评议一番。

  关于名运动员做广告问题,关于名运动员个人参与有偿的社会活动问题,在雅典奥运会后,我有过两篇评论,一篇是分析运动员的个人知识产权问题,另一篇是名运动员过度的商业活动的社会效益问题。从这两篇评议中,我都预期了可能产生的令人遗憾的后果,因此,我对田亮事件的看法是“挥泪斩马谡”。

  我们要把对田亮的处理问题看作是没有被再次入选国家队。因为,这并没有完全剥夺他继续进行跳水训练和今后参加跳水比赛的权利。因为,只有法律可以在一定时段内剥夺某人的某种参与权利。但是,在法律以外,还有伦理道德和纪律问题。伦理本意是秩序、顺序、是社会的秩序。伦理道德规范有时候以法规的形式出现,表现为一种纪律的约束,这种约束限于在一定的社会群体范围之内,而不涉及整个社会。田亮的问题是顺序没摆对,因而影响了秩序。

  因此,我认为,对体育运动主管机关而言,在经过教育和帮助之后,他们认为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维护纪律规范,只能采取“排除”措施,我觉得这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不等于对田亮过去所做出的贡献的抹杀,也不意味着田亮整个运动生涯的结束。这是不幸的,挥泪而为之。至少我这样看。问题还不只于此,在这个范围内的处理应局限在这个范围之内,不宜无限延伸,使人无立足之地。同时也不宜进行进一步的歧视。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要发展体育产业,扩大体育明星的价值效应,但是应有限度。体育明星与演艺明星不同之处,演艺明星就是要利用各种商业活动来实现他们的价值。当然,很多人还不时地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尽点社会责任。而体育明星还是要继续进行科学和艰苦的训练,参加各种比赛以达到其最高的自我表现和为国争光,使人民满意。因此,体育产业不应该“充分利用”优秀运动员的明星效应,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样的商业准则在这不适用,以免影响运动员今后的运动前程。我们的运动员应该明白这一点,你的体育经纪人或者你的代理亲友所追求的也许是与你相悖的目标。在役和退役运动员就体育产业化而言不是等同的。我不是说,在役运动员不能有任何的合法的商业行为,但是最好是有领导、有指导地进行,做到“两不误”。

  (鸣谢:中体产业)

  魏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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