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重申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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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2:46 体总网 |
(编者:北京时间1月26日,奥运跳水冠军田亮因私自与其他公司签约,违反了总局相关规定,被国家队正式除名。体育总局1996年对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做出规定,并于1998年重申如下) 体计财产字(1998)222号 各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在役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行为,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体育协会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了对所属在役运动员参与经营活动的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仍有个别运动员违背管理规定,自行参与经营活动,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其名义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卷入法律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我国体育健儿的声誉,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加强对运动员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在役运动员(以下简称在役运动员)未经组织许可,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参加经营活动;对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擅自以在役运动员名义开办的企业,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依照本通知精神进行登记,并依照法律程序停止合作方以运动员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二、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必须征得其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管理中心与合作方签定协议,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须报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在役运动员若以其名义、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合资或合作兴办企业,必须征得其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同意后,备齐并提供合作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部门审批。 四、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接受并参照《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资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见原国家体委令第二十三号)分配:资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运动员以其名义和技术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收益管理分配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实施。 五、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参与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及时向运动队全体成员进行传达,并进行自查自纠。要加强运动员的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树立祖国培养意识。各管理中心要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约束机制,切实保证“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