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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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2:44 体总网 |
(编者:北京时间1月26日,奥运跳水冠军田亮因私自与其他公司签约,违反了总局相关规定,被国家队正式除名。体育总局对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如下) 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 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我国运动员在党和人民的关怀培育下,经过长期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取得了优异成绩,为祖国赢得了荣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尊重和称赞,有着良好的声誉,这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宝贵财富,是我们所特有的国有体育无形资源。在役运动员以其名义和声誉参与广告等经营活动则是充分开发这一无形资源,回报祖国,为体育事业再作贡献的重要形式。 近年来,经组织批准,在役运动员在不影响训练比赛前提下,利用其知名度和形象进行某些商业推广活动,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亦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个别运动员自行参与商业广告活动;一些运动员广告的制作格调不高,有损我国运动员的形象,某些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运动员的名义,从事盈利活动,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等。为了规范在役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活动,树立我国体育健儿的良好形象,有效地开发国有体育无形资源,维护各方权益,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坚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树立祖国培养意识,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影响。本《通知》所指广告等经营活动包括: (一)运动员以其名义、形象,包括以其名字、图像、服装、讲话、演出等形式,通过书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商标、橱窗等从事广告或其他商业推广活动, (二)参加各类有门票、广告赞助收益的营业性表演; (三)以名誉肖像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经营; (四)国家体委认定的其他经营形式。 二、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活动。 三、从事上述各类活动须由各单项体育协会或在役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法人)负责组织办理,并由其自有合法的中介机构代理;没有自设合法中介机构的单位,可由我委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或中体广告公司代理,按审批程序报委审批。 四、各有关单位组织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收益,除按规定奖励有关运动员外,应主要用于单项体育协会及所在训练单位发展事业。 五、在役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活动要依法照章纳税,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对违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在有关规定正式颁布之前,由国家体委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训练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收缴其违纪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七、本《通知》所指在役运动员是指在役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运动员。在职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其他在职体育名人或运动队集体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各省区市体委、计划单列市体委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九、实行运动员注册制的协会,参照此《通知》,对其注册俱乐部在役运动员(入选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的除外)的广告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报批。 十、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签协议,需要继续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在役运动员及所在单位,自即日起20天内,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将协议等有关材料报委备案。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