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原财务处长为何身在狱中又被判刑?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2月29日12:00 人民网 |
杨成 近日,因贪污、挪用公款460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原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处处长贺生富,在服刑期间又被查出另外一笔挪用公款160万元的犯罪事实,结果被押至崇文法院再次接受审判。崇文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与原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同一个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制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还有其他罪行为,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见附1)。 本案中犯罪人贺生富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几处触犯刑法的犯罪(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法院对已经发现的犯罪作出了判决。但是,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贺生富还有另外的犯罪行为,属于第一次判决中漏判的罪。因此,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将数罪依法合并处理,所以会再次审判并作出新的判决。 数罪并罚的计算标准 因为贺生富所犯的罪有几个,所以应该数罪并罚,刑法规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数罪并罚判决的刑期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见附2)。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有3项犯罪,依法被判决3年、5年、10年,那么最后被执行的刑期应该在10年(数刑中最高刑)以上,18年(刑期总和)以下。本案中贺生富前罪被判处10年,后罪判处12年。依据刑法最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当然合并后的刑期还要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见附1)。 贪污、挪用公款的量刑原则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见附3)。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见附4)。 刑法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已经十分具体,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般情况以1万元至3万元作为定罪起点,同时要超过3个月未还。贺生富贪污超过10万元,挪用的公款已经超过600万,因此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法院对贺生富的两次判决分别是10年和12年,刑法还规定了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见附2)。所以最后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附1: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附2: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3: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附4: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