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律师说法 网友论战--刘翔肖像被侵权案全接触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11月27日11:22 南方体育

  特约记者连城报道

  奥运冠军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委托田管中心将某报以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刘翔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肖像,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代言广告遭禁播,硕博连读被质疑,赝品自传满天飞。以平世界纪录的成绩拿到110米栏奥运金牌后,一向生活简单的刘翔,日子过得可谓艰苦卓绝。上周末,手术后恢复稳定的师父孙海平出院,刘翔终于可以安下心来在莘庄基地进行冬训。谁也没想到他会在这个时候突然打起官司,而第一被告,居然是京城赫赫有名的一家生活服务类报纸。

  封面广告侵权封面人物

  今年10月21日,该报推出了302个版的“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封面人物是雅典奥运会上正在跨栏的刘翔,背景是一面飘扬着的红旗。问题就出在封面下方刘翔跨过的那个栏上,而两根立柱之间,是“中友百货第六届购物节”的通栏广告。

  据此,刘翔认为其跨栏镜头的图片被用于为中友百货做封面广告。由于该报的网站上也登有当期的封面,刘翔遂以侵害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将报纸、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及中友百货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5万元。

  贺辞之祸?

  2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刘翔的代理律师。他说,提出125万元的赔偿金主要有三点依据。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要视被告在侵权行为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而定。奥运会后,刘翔肖像的使用费已经在100万元以上。其次,2001年王军霞的侵权案,当时的赔偿金就已经高达80万。另外,近来不少明星打官司,要求的赔偿金都是120万。为了以示区别,他们最终决定提出125万元。这笔钱中,含有刘翔肖像的使用费、刘翔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制止侵权所需要的费用三个部分。

  孙海平曾告诉律师,在当期报纸出版之前,报社向田径管理中心提出过希望能够出钱使用刘翔图片作封面,但此事遭到刘翔拒绝。律师说,把刘翔作为封面人物登上报纸无可厚非,但是因为在广告中有“贺《×××》出版千期特刊”的字样,便使得该广告与封面发生了关联,构成了对刘翔的侵权。

  被告不明为何侵权

  该报行政部的陆女士告诉记者,封面使用刘翔的照片,完全是出于当期报纸新闻选题的需要。刘翔是2004年相当耀眼的一个明星,在《影响2004》的专题中,就有一篇题为《刘翔栏间的飓风》的文章,而将其选作封面人物是再正常不过的新闻操作,与封面下方的广告毫无关联。中友的广告仅仅是那个通栏而已,并不包括上面的刘翔图片。而且,商家要在其报纸上做广告,必须在一段时间以前就签下协议,并不会知道自己的广告会和谁的照片登在一个版上。实际上,报社最近以赵琳、刘若英等明星作封面的时候,也有广告出现,这非常正常。陆女士不断向记者强调,可以找几份近期的报纸看看,哪一期不是这么操作的?

  既然刊登刘翔照片是普通的新闻操作,那报社为什么在出版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前,向田管中心表示愿出资用刘翔做封面呢?是否有人希望中友百货的广告能和刘翔有所关联?她表示没听说这样的事情,不方便回答。陆女士说,现在报社还没有接到任何方面的正式通知,对于报社究竟在什么地方侵犯了刘翔的权益,她自己也感到不解。

  而中友百货企划部的一名工作人员没等记者说完来意,便连讲几遍“不方便透露”。只是称,在这一事件中中友百货只是投放广告而已,其他的一概不知道。

  官司无须刘翔费神

  打官司总要费时费力,为不影响刘翔的正常训练,此次诉讼由田径管理中心代为打理。如果刘翔胜诉,不论最终裁定的赔偿金是多少,在支付律师费后,这笔钱都将捐给慈善组织。

  据悉,受理此案的北京海淀法院刚刚为此进行立案,但由于近段时间法院的案件较多,至今仍未向被告发送起诉书。截至发稿时,该报千期纪念专刊的封面依然登在其网站上,并没有被撤换。

  链接

  去年,姚明也曾为肖像权问题起诉可口可乐公司,索赔1元钱。

  去年5月开始,作为中国男子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推出首款印有中国男篮队员姚明、郭士强、巴特尔肖像的纪念包装饮料。而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形象代言人,并未授予可口可乐其个人肖像的使用权。

  5月15日,姚明发表了一项声明,称从未同意将其形象用于可口可乐产品的推广上,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收回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

  可口可乐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体肖像”。

  5月23日,姚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同时判可口可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经过双方五个多月的努力,当事双方进行了沟通,最终决定接受庭外和解,并且共同发出了和解声明。

  网友声音

  正方

  “这是应该的,希望他坚持住!同时举报:中国电信也有类似侵权行为(我在公交车上看过FLASH广告,其中就是刘的跨栏镜头,还配以高喊中国赢了,令人极度反感)。”

  ———网友灵灵漆

  人们只看到他为烟做了广告,而对于他的解释(代言的是文化不是烟,白沙为他专门成立慈善机构)不理不睬;指责他奥运后到处参加活动不专心训练,却没看到他自己为安心训练所作的努力;批评他小小年纪出自传浮华虚荣,但他要把自传的收益悉数捐给慈善机构的宣言却没人注意;而他要把打官司索赔的钱也都捐掉,更是无人理睬,只会说他凭什么这么牛;人们看到他说了一句“我觉得是应该的”便铺天盖地地声讨,但他说的“我知道自己的成功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因此以后要多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又有几个人听到了?

  ——为刘翔全方位辩护的网友苏萸

  “体育明星被人家侵权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是应该告他们,省得以为好欺负。还有,该是自己的就是自己的,刘翔可以把赔偿金名正言顺地放到自己的腰包里面去,不用捐献给慈善组织。如果要捐献也不必从这里出。”

  ——网友奶茶

  反方

  “人家可口可乐那么大一个公司,姚明都只要1元钱,刘翔凭什么要125万那么多?现在看看有关刘翔的新闻,有几个是和体育有关的?”

  ——网友365

  “刘翔是运动员,一出名就不得了。就是像也值钱多了,一下125万。这是中国,我看不要那么傲慢吧。你离开中国能有什么呢,如果你用一下中国的其它知识什么的,你该付多少钱呢。用你的像是看得起你,不要那么不近人情,合理要点钱是可以的,但不要只看钱。辛好没有向电视台收费。”

  ——网友泡泡

  (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明确了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所必需同时具备的两大要件:一、在未经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肖像;二、使用者对于肖像的使用以营利为目的。

  在刘翔与某报的肖像权案件上,上述第一个要件方面应该没有异议,即某报的确是在未经过刘翔同意的情况下,在报纸上使用了刘翔的肖像。存在争议的地方在于第二项要件,即某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刘翔的肖像。对于这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概念,人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这份报纸本身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报纸采取的一切行为都被归纳为以营利为目的。

  事实上,新闻媒体使用他人肖像的问题需要与一般的公司、企业区别对待,因为这些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需要通过刊登照片的方式使用他人肖像,尤其像刘翔这种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物,并不能反对来自记者的善意拍照行为。比如在刘翔奥运会夺金之后,几乎所有的体育媒体都在醒目位置刊登刘翔的照片,但这并不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目前在肖像权方面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对于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正常使用肖像的行为,基本上都不会视为“以营利为目的”。

  而在本案中,关键之处就在于某报刊登刘翔肖像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新闻报道的范畴。比如在有争议的这期某报中,有一个名为《2008中国的答案》的系列报道,其中使用了包括刘翔在内的多名中国金牌选手的肖像,由于这些照片本身就是为了配合文章的内容而刊登,因此不应当被视为侵权行为。

  但是出现在某报头版的那张巨幅照片,则又是一种不同的情况。如果头版仅仅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以及配上“影响2004”的文字,那么人们通常还是会将此理解为正常的新闻报道内容。但问题在于,头版的下方刊登了“中友百货第6届购物节”的广告,而且与报纸通常那种新闻报道与广告在同一版面上存在明显界限的情况不同,某报在原本应当是正常跨栏出现的位置,换上了颜色多姿多彩的一根横栏,而且横栏之间又与下方的广告联成一体,这样一来,刘翔整个的跨栏动作也就与购物节的广告形成了一个整体,而脱离了正常新闻报道的范畴。对于读者来说,很容易将刘翔的形象与这项营利活动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导致刘翔肖像的广告价值被利用。而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所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刘翔有权针对某报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侵犯其个人肖像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方正宇律师(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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