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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总是“默许”不公--专访黄世席博士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14:19 南方周末

  希腊人发誓要办一届完美的奥运会,但像任何一届一样,光彩夺目的奥运会总会伴生着一些丑陋的东西,在奥林匹克精神诞生的雅典也不例外。裁判不公问题时时令人生气。

  在男子花剑团体比赛中,裁判员对中国队的不合理判罚,令中国队忍无可忍,找到裁判委员会交涉,令其取消了一位裁判的轮流判罚权。但是,中国代表团不再上诉,理由是,"结果已不能改变,上诉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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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俄罗斯人不这样想,他们要"上诉到底 "!俄罗斯奥运代表团已经决定,就俄罗斯体操队所遭遇的不公正判罚,向国际奥委会提起上诉。他们说,上诉将有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记者8月27日曾致电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局法规处,一位女士说他们曾负责中国体育仲裁法规的研究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早已停了下来,"准备重新开始"。她表示工作人员都休假了,无法接待采访。

  无论如何,一个比较新鲜的词汇应该进入公众视野:什么是"体育仲裁法庭"?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当中国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怎样运用它?

  本报就此采访了研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博士。

  记者: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多大的管辖权?它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黄世席:198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后来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又设立了两个分院。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仲裁分院,并在后来的奥运会上都设立了仲裁分院以仲裁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在国际足联和国际田联发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的声明以后,所有的国际奥林匹克单项体育联合会和一些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都承认了其管辖权。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体育争议主要包括因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和因非兴奋剂问题引起的争议。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赞助合同问题、关联职业俱乐部的问题、参赛资格问题、国籍问题、运动场的比赛规范问题、商业广告问题、体育战略利益的考虑等。但是与兴奋剂争议相比较,非兴奋剂方面的争议数量相对较少。

  记者:中国有没有参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有没有案件曾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黄世席:中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从1996年开始。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仲裁分院由12名仲裁员组成,中国外交学院的苏明忠博士是其中之一。

  1998年年初,中国游泳队参加在澳大利亚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前,来自上海的王炜、王璐娜、蔡慧珏、张怡4名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查中尿样为阳性,被取消了参赛资格。7月,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召开听证会,对这4名中国游泳运动员给予禁赛两年的处罚。8月,这4名选手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同时委任苏明忠博士为申请方选任的仲裁员。体育仲裁院于12月18日做出了裁决,维持国际泳联的禁赛处罚。这4名运动员不服裁决,又将该裁决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上诉。

  这4名上海籍游泳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经历了国际泳联的处罚、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以及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这样一个完整的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程序,是研究国际体育争议的很有价值的例子。

  记者:中国经常遇到体育争议,为什么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这么少?

  黄世席:从已经披露的资料来看,到目前为止,中国运动员作为仲裁的一方申请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仅此一例,这令人深思。中国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上遇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很多,譬如这次男子花剑团体比赛,但中国当事人大多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一方面可能与运动员及体育官员缺少相应的法学知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中国人传统的厌讼心理有关。因此,运动员和体育官员应当了解与体育争议有关的法律问题,更好地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我国有没有与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现在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是什么?

  黄世席:我国还没有处理体育争端的专门仲裁立法,现有体育纠纷的解决,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和体育社团组织内部解决外,大多采取行政部门调解和裁决的方式。由于体育纠纷的某些特殊专业性和技术性,直接诉诸法院的为数极少。现行纠纷的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行政部门解决普遍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致使处理结果的法律能力和强制力不足。

  中国的体育仲裁目前停留在有条文规定但缺少相应实施条款的尴尬阶段。尽管国家体育总局也进行了《体育仲裁条例》的起草过程,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还未定稿。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到来,有必要加速我国体育仲裁规范的建设。

  记者: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和规范,有什么必要性?

  黄世席: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育体制并未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变革,体育领域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对各种各样的体育争议,体育部门长期以来都是以部门规章或行业规章来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人治。在这种体制下,体育争议的解决有不合理性,阻碍体育运动的发展。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渐临近,解决与奥运会有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提上了研讨范围。按照惯例,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将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分院以解决争议。问题是,在我国还没有自己的体育仲裁立法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如何应对北京奥运期间产生的体育仲裁问题?我认为,抓紧制定我国有关体育仲裁方面的法律。(本报驻京记者 刘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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