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谈“宝马”奖假彩票 假票引出四大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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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9:53 华商报 | |||||||||
“宝马”大奖彩票是假票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读者打来电话对事件本身提出诸多疑问。昨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一些法律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疑问一:到底谁在作假?
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郜清河律师认为,刘亮第一次将彩票交给体彩中心后,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对彩票的控制和保管,而该彩票也曾被体彩中心人员检验过多次,其间彩票本身已经过多人倒手,如果是假的,不排除中途被人掉包的可能。因此如果一定认为彩票系刘亮伪造则显得不太合理,尚需相关证据支持。 这张假票一定是刘亮伪造的吗?为什么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如果是假票,就要追究刘亮的刑事责任? 郜清河律师分析,如果彩票是假的,那么其可能产生的环节主要有三个:一是刘亮私自造假,采用伪造中奖彩票的方式骗奖;二是刘亮买到的彩票本身就是假的,即在刘亮购买之前,或者在印刷时就被人动过手脚;三是刘亮的彩票本身是真的,只是在交给体彩主办方后被人掉包。以上三种情况都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但在事实真相没有查清之前还不能妄下结论。 疑问二:谁该为假票承担责任? 郜清河律师分析,对于以上第一种情况,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彩票是刘亮伪造的,那么无疑刘亮的行为将构成诈骗,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由于刘亮和体彩中心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此案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谁具有过错,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最终彩票是假的,体彩中心也应当承担兑付义务。因为过错方并不在刘亮本人,体彩中心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毛家兴律师也表示,对于彩票真实性的认定问题,举证责任应该在体彩中心一方,体彩中心必须出具刘亮有骗彩的有力证据,而刘亮本人则没有为自己举证的义务。如果司法机关最终没有认定刘亮有骗彩行为,体彩中心就应该履行兑奖的义务。 疑问三:明知彩票有异为何张榜公布? 一位读者认为,当时刘亮兑奖时,工作人员发现彩票有异样,但还是让他进行了二次抽奖,并当场宣布刘亮抽中“宝马”大奖,在张榜公布后又大张旗鼓让刘亮“巡游”,最后却突然宣布彩票有问题,令刘亮痛苦万分,体彩中心此举对刘亮来说是否妥当?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李俊英律师认为,体彩中心没有完全确定刘亮彩票的真伪,就大张旗鼓宣传他是“宝马”得主,确有不妥之处。虽然此举没有构成对刘亮名誉上的侵害,但一夜之间的大起大落,确实给刘亮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她认为,体彩针对的是众多彩民,尤其应将诚实信用放在首位。否则,既会破坏体彩中心的信誉,也会对彩民感情产生伤害,同时也不利于体彩事业的发展。 有读者表示,既然体彩中心已经怀疑彩票有假,不但没有当场予以仔细核对、验票,反而大张旗鼓宣布刘亮抽中大奖,又是“巡游”又是张榜公布,且未阻止新闻媒体报道,让人不免产生一种承办者故作声势、吸引彩民眼球的作秀之嫌。 疑问四:怀疑是假票为何当时不报案? 郜清河律师提出疑问:既然当初怀疑此票为假票,那么刘亮就涉嫌构成诈骗行为,为什么体彩中心不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郜律师分析,体彩中心在事发时没有对突发事件采取适当、有效的应急措施,处理方式也存在不妥之处,许多地方不符合法律程序。按照正常情况,如果当时发现彩票有伪造嫌疑,应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立即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对彩票进行封存,同时双方还应签字证明;二是在现场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对彩票进行证据保全,以便以后司法程序之用,而且这张彩票也始终不应脱离当事人双方的视线。 我国以前出现过的伪造假彩票兑奖的案例,基本都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得到处理的,如果体彩中心怀疑刘亮骗奖的话,最适当的做法是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此次事件中体彩中心却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而是自己来处理,才导致后来的纠纷发生。本报记者传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