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李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对篮球运动员马健状告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侵害其姓名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马健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无效;驳回马健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马健负担6960元(已交纳),两被告各负担25元。有关鉴定费5000元,由马健
负担3000元(已交纳),两被告各负担1000元。
据了解,去年12月,马健一纸诉状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称两被告在有关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上,虚构、使用了自已的签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最终导致自己不能履行与上海东方职业篮球俱乐部新赛季的服役合同,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及福利待遇,从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故提出3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市法庭科技鉴定研究所对合同中的签名及合同本身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合同中签名真实,但合同不是一次装订形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健在带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上签字,属于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同时可以认定双方没有就这份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服役合同书”无效;另外,马健依据与上海东方俱乐部签订的、尚未生效的转会合同索赔3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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