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5月17日电(记者周重要 陈明昆)5月15日,我国著名运动员、前奥运会冠军王军霞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害其名誉权二审胜诉。今天上午,昆烟正式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
历时两年的王军霞状告昆明卷烟厂侵权案于前日上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法院判王军霞胜诉,要求昆烟支付王军霞赔偿金80万元,并在一个月内登报道歉。20 00年1月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王军霞一审败诉。败诉后,王军霞上诉到辽宁省高院。
昆明卷烟厂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称他们掌握的事实说明辽宁高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并说这样的判决使本厂“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发布会上,昆烟的本案全权委托代理律师王北川对辽宁高院的判决提出了两处质疑,一是判决书“没有一字提到昆明卷烟厂实施什么侵权行为”,这个判决实际上是要求昆烟“对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承担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是辽宁高院要求昆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广告无关,这种要求“违背”了证据学原理,即“没有发生的事情是不能被证明的”。
王北川还介绍了二审审理过程。二审中,辽宁高院询问是否追加香港大公报与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得到了原告和被告的认可。但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重新开庭后,辽宁高院并没有把香港大公报和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追加为被告进行调查就做出了判决。这明显违反了本案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案所必须遵循的有关法律程序。
据介绍,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以“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为题在B6版上登载整版广告,刊登了王军霞身挂奖牌、高举鲜花站在领奖台的巨幅照片,在王军霞图像的右方,摆放了两盒昆烟出品的“红山茶”香烟。这则广告是由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支付广告成本费1.8万元后刊出的,由大公报自行设计制作。对此,王军霞认为这则广告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昆烟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1000万元。
王北川说,昆明卷烟厂对大公报刊登这则广告一直不知情,也从来没有委托别人发布过这样的广告。这一事实,得到了当时设计安排此广告的大公报副总经理洪文炳的证明,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故驳回了王军霞的起诉。
香港大公报昆明联络处负责人李逢秀女士也证实了这一点。她说,在该广告刊出后,她立即询问昆烟是否委托别人发布过这一广告。昆烟公关部给予否定,说昆烟从未委托别人办理过这个广告。李逢秀女士说,“当时我就放心了,但没想到几年后王军霞会对昆明卷烟厂提起侵权诉讼”。
昆明卷烟厂负责人认为,名人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也不能无端受到侵害。他表示,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相信法律一定会给这一案件一个公正的结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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