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宜贵通讯员皮水)枝江市彩民张有菊在摸奖现场摸中了18万元的特等奖,第二天兑现奖金时,却被告之,彩票是假的,为讨说法,张将承办者枝江市民政局和主办者该市政府告上了法庭。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大彩票纠纷案。
张有菊在诉状中称,2000年11月17日下午1时左右,她在枝江市2000年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现场买到一张“牛甲”特等奖奖票,奖金为18万元,经工作人员核实后认定为有效的特 等奖真票。因她当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工作人员要其回家取身份证。此后,一名女工作人员要她在奖票上签名。于是,两名工作人员拿出奖票,她就在该票的反面签上了自己和丈夫的名字。
当日下午3时许,她携带身份证与其丈夫等3人到领奖台兑奖时,工作人员又要他们第二天上午9时来领奖。但仍拒绝她将奖票带走。在他们的要求下,一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一张写有“今收到张有菊特等奖奖票壹张”的收条,收条署名“枝江募办”。第二天,他们3人如约领奖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的奖票是假票,张等3人遂被枝江警方带离接受调查。
后被证实,张签名的那张彩票与真票相比有明显差异,一是“牛甲”牛头方向相反,二是“甲”字打印粗糙,系由“丁”改写而成,三是密码不符。
警方经调查后认定张伪造彩票的证据不足。
原告认为,她在被告处购买的“牛甲”特等奖彩票一夜之间变成“假票”,是在将真票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后发生的,是由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的真票调换、丢失、隐藏或其他原因所致,故要求被告支付特等奖奖金14.4万元(税后)及逾期应支付的利息。
被告认为,被告留下彩票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当时的疏忽,并不能代表原告是特等奖得主。另外,原告在假票上签名,是对所交彩票的确定,故调换不可能,若认为被告在其签名前已调换,原告应在签名前提出并拒绝签名。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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