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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霞96奥运英姿 (新浪体育图片)
我国著名长跑女将“东方神鹿”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侵害名誉权案,已于去年年底审理终结,历时近两年终于有了结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军霞提出索赔精神损失1000万元案,并判由王军霞支付诉讼费6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8月6日刊登于香港《大公报》第六版的整版广告。广告下面是王军霞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荣获女子5000米决赛金牌后站在领奖台上的大幅照片,在人像右侧有一句时髦的广告词,广告词的下方有一盒已经开封的香烟,过滤嘴倾斜的方向对着王军霞,将“红山茶”香烟推向广大烟民。 王军霞于1998年底以此状告昆明卷烟厂,要求该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万元,并立即停止对其人格和名誉的侵害,以书面形式为其恢复名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日依法受理了此案。 为此,昆明卷烟厂辩解,该厂不是广告的发布人,也并没有委托其他人在《大公报》上刊登广告。这则广告是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与香港《大公报》合作制作的为宣传奥运健儿为国争光的公益广告,绝非赢利广告,而该厂事先并不知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王军霞状告昆明卷烟厂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证据不足;该广告没有构成对王军霞有污辱、诽谤的情形。 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年级学生的王军霞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表示不服,并在上诉的最后期限,即1月5日下午正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王军霞在接受采访时说,香港《大公报》所发的整版广告,竟把她在奥运会上领奖的照片与香烟广告刊在同一版上,这已对她构成了名誉侵权。她气愤地说:“我虽然是名人,但不是很有钱,可我要的也并不是我,而是自己的名誉。有的人认为我做了广告挣了钱,造成这种不良影响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我要讨回名誉的尊严!” 问王军霞为什么提出精神损失索赔1000万元,她解释说,烟厂是高利润企业,因此,她才提出这个数字。她在打官司之前,曾向当时的国家体委领导表示,如胜诉,要把法院判的索赔款捐赠给体育公益事业。 王军霞还向记者透露,在递状之前,她就诉状内容曾多次向我国法律界的知名学者和专家咨询,他们明确表示,理在她这方;就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军霞败诉后,仍有人打电话、写信安慰她,并认为她不该输。 针对判决,王军霞坦言:“我接到判决结果感到很突然,完全出乎意料。我从跑道上退下来入大学就是选择的法律专业,现在就权作我在‘实习’吧!”(邵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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