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个让上海女裁判陈夏期待的日子,一过去了半年之久的上海籍游泳女裁判陈夏状告4名山东男选手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广东省江门市鹏江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上午8:30法院正式开庭,这是本案自去年12月26号首次开庭的第二次公开审理。今天法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调查的焦点集中在是仅有一人殴打了陈夏,还是四个人都参与了殴打。原告陈夏,以及4名被告付勇、金洁、武青和柳子谦均未到庭,而分别由双方的律 师全权代理。
山东省运动技术学院游泳队主教练孙谨发仍然代表4名运动员坐在了被告席上。经过上午两个小时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辩论,法庭于今天下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由符勇和刘子谦二人参与了殴打陈夏,两名被告主要赔偿原告差旅费、医药费,以及误工工资8684.67元之外,还要赔偿陈夏经济损害抚恤金4万元,共计48684.67元,由两名被告平均负担,另外在本判决生效30天之内,两名被告要在中国体育报上向陈夏公开道歉,此外原告诉讼费也由被告负担。
对于这一判罚,原告律师林耀强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说基本上为她讨回了公道,判决中要求被告付勇、柳子谦赔偿她4万元的精神损失,说明法院在尊重人格尊严权方面,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方面是支持了原告,对法院其他的经济方面的判决,我们认为保留意见,也就是说本应不应该由原告支出的费用应该判给被告支付,我们人民法院不能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同时,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
被告律师杨念华说:“我觉得这个判决从认定的事实上有些问题,特别是对付勇做出这样的判决,应当说是出乎我的意料的。因为通过庭审调查,当事人的举证等等,虽然说有证明说明两个人殴打了陈夏,但是不能够确定其中的一个人就是符勇,因为当时的场面确实比较混乱,在这个情况之下,人民法院判决符勇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一点是属于事实不清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对于是否会继续上诉,杨念华表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虽然说现在还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但是我个人的意见,对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付勇被判决要承担的责任,二是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我们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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