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著名田径选手王军霞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侵权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事,记者昨日电话采访了负责此案的原告律师周庆佳。
周律师信心十足:打赢这场官司只是迟早的事。周律师说:“我们接手这件案子已经一年多了,证据充分。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所说的证据不足,我方持反对意见。在上周五的一审判决中,昆明卷烟厂称香港《大公报》上王军霞的照片只不过是一个公益性广告,根本就 站不住脚。因为《大公报》在做类似这样的公益广告时,都有一个严格的程序。我们接手了这桩案子就要为王军霞打下去,只要我们去香港《大公报》取证,案情就会明朗。此案涉及的索赔金额比较大,下一步在征得王军霞的同意后,我们将向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1996年,第二十六届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王军霞夺得了5000米金牌。同年8月6日第六版的香港《大公报》广告上印有她的巨幅照片。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昆明卷烟厂的“红山茶”香烟广告。
1998年年底,王军霞以此状告云南昆明卷烟厂,并且提出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
1999年3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
1999年12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明星告名厂的官司,并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记者祝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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