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清官难断家务事”,而这家务事如果再和“钱”字联系在一起,就更加是“乱麻一堆”了。7月4日,当排球国手朱刚猝死训练场刚好半年之际,他那被媒体称作“生死绝恋”的妻子廖文淑便和生他养他的母亲马春芝因为“家务事”而闹到了“天翻地覆”,以至于成都的所有媒体都不吝版面地加入到了对这宗“家务事”的关注之中,两个曾经被视为“最不幸的女人”就这样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家务事”彻底地变成了街头巷尾的一种谈资。
正所谓“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无论是马春芝还是廖文淑在这起“家庭纠纷”中都是一副很无辜很受害的样子,两人的代理律师更是竭尽所能地证明着自己当事人确实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其实,抛开这起纠纷所谓的来龙去脉不论,纠纷所起原因其实并不复杂,也就是两人在朱刚的遗产分割过程中出现了意见上的分歧而已,至于作为朱刚妻子的廖文淑究竟是北京人还是成都人其实根本就没有任何再去讨论与争论的必要,而翻出廖文淑当初不愿为朱刚“披麻戴孝”的旧事,则只能为这桩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家庭纠纷”再添乱罢了。其实,既然当事双方都已经聘请了律师,那么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桩纠纷应该说是再好不过的方式了,哪里有什么必要一定要在媒体上来争个“你死我活”呢。
朱刚走了,他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呢?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作为妻子的廖文淑和作为母亲的马春芝同属于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如此,由这两位法定继承人来分割朱刚的遗留财产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一件事情。那么,在这个遗产的分割的过程中,作为妻子的廖文淑和作为母亲的马春芝究竟又分别应该得到怎样的份额呢?这一点我们其实也并不难找到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在第17至19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认定除非双方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到目前为止没有材料显示朱刚在生前与廖文淑就其财产问题达成了书面约定,因此,朱刚和廖文淑的所有财产自然也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2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另外,在《继承法》第26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我们已经不难得出这样的基本分割办法:朱刚生前所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廖文淑依法可享有其中的一半,剩余的一半则作为朱刚的遗产的可分割部分,由廖文淑和马春芝按照《继承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分割。由于两人均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而《继承法》第13条中已经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除非廖文淑和马春芝达成协议,原则上这部分遗产将会被平均分割,也就是说,在剩余的50%财产中,两人可分别占有25%。
在明确了朱刚遗产的分割方法之后,也许最为繁琐的便是朱刚生前财产究竟该如何确定了。目前廖文淑和马春芝最大的分歧似乎也正在于此,按照马春芝的说法,朱刚生前肯定有存款,而廖文淑对此矢口否认。这里就存在一个需要举证的问题了,如果说作为朱刚母亲的马春芝坚信儿子生前就是有存款,那么便不妨将具体的证据拿出来,否则即便是走到法庭之上法官也难以断出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来。当然,作为朱刚妻子的廖文淑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拿出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否则一旦被法庭查证朱刚生前确有存款,则不仅要面对道德上的谴责,甚至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至于双方目前关于所谓30万元“分割费”的争执,则完全可以暂时放在一边了:因为既然双方现在都不认同这个协议,那么它作为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
通过法律的途径来无情地解决朱刚遗霜和母亲之间的“家庭纠纷”无疑是一种相当理性方式,它也有可能有助于这一纠纷的尽可能早并尽可能妥善地解决,但是,正如朱刚的生前战友周建安所言,朱刚已经为排球献出了生命,作为两个都是深爱朱刚的人,是不是可以只是本着为了朱刚这一简单的目的而将这桩已经引来无数看“热闹”之人的“家庭纠纷”尽可能用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方式来予以解决呢?(黄埔)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订手机短信重大赛事体坛动态突发消息尽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