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泳坛第一大案--江门“殴裁案”一审已经有了结果,但原、被告双方均不服,都表示要上诉。
今年5月1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陈夏诉山东四名游泳选手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柳子谦、付勇赔偿原告医疗费、工资损失、住宿费、伙食费、乘车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684.67元,两人各付50%;二、柳子谦、付勇要在《中国体育报》 (非中缝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各承担一半。
5月15日,山东游泳选手付勇的代理律师杨念华提出上诉;三天后,原本表示“对判决结果基本可以接受”的原告陈夏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
记者在近日采访了杨念华,得知他们在一审结束后就准备上诉,“因为法院和原告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认定究竟是几个人殴打陈夏以及另外一个人是否肯定是付勇;精神赔偿的数额也不合理,我们认为这件事对陈夏的精神伤害没有那么深的程度”。除了对法庭认定付勇参与殴打陈夏有异议外,杨念华还认为精神赔偿的金额过高,“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赔偿的金额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经济能力来确定;如果被告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不深,法院可以不理会原告精神赔偿的要求。据此分析,这件案子的当事人双方是工作关系,裁判和运动员发生冲突也属正常范围;从付勇的经济能力来看,他只是个运动员,收入不高,4万元的罚款对他是不小的负担”。
既然被告方的上诉是“早有谋划”,那原告的上诉又是什么原因呢?“我们给江门中院的上诉状中写得很清楚:如果山东方面提出上诉,就请法院为我们的上诉立案;如果他们不上诉,我们也就撤回上诉请求”,这是陈夏的代理律师林耀强的回答。
林耀强解释说:“如果他们肯认错,我们觉得一审判决基本上维护了陈夏的利益,就这样算了;可他们至今不认错,我们觉得有必要彻底讨个公道。他们坚持说付勇没有参与殴打陈夏,而我们认为山东队的四名被告其实都参与了。”
林律师表示,他知道有份很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四人都参与了殴打,“事发后,游泳管理中心有一份包括证人、证词的事件调查报告,并且在给山东方面的通报中也说到‘四人参与殴打’的事实。现在,我们已经请求江门中院要求游泳管理中心出示这份报告。如果他们提供了这份报告,那么二审肯定还是我们赢”。
随后,记者再次查阅了游泳管理中心对四名山东选手的处罚通报。通报说:“在广东省江门市举行的全国游泳锦标赛中,山东省运动员付勇、柳子谦、武青和金浩扰乱赛场秩序,辱骂并殴打裁判员,造成了恶劣影响。”如此看来,如果江门中院在二审中采纳了陈夏方面的建议,游泳管理中心也拿出那份调查报告的话,山东方面要“翻案”恐怕难度不小。 本报记者梁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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