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陈氏父子买福利彩票中了100万元,不料引发了一场继承风波。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氏父子给付陈某岳父母遗产折价款人民币14万余元。
陈某的儿子1999年在单位购买了“上海风采”福利彩票一套,其中一张彩票获得当年第23期一等奖入围资格。在办理中奖登记时,他将中奖的福利彩票交给父亲陈某,由陈某以 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中奖登记,并由陈某参加了摇奖活动。在摇奖中,陈某摇取奖金100万元人民币,他以自己的名义缴付个人所得税20万元,并将单位调配给他的一套房屋的产权买了下来。
去年12月25日,陈某的妻子因病死亡。之后,陈某的岳父母提出要求继承女儿遗产27万余元,并要求对陈某父子收得的丧礼5000元一并予以分割。
在案件审理中,陈某父子认为中奖的彩票是陈某儿子购买的,陈某参加摇奖只是受儿子委托,所以获得的奖金应属陈某之子的个人财产,而不应作为陈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所购房屋是陈某单位调配所得,配房人员为陈某夫妇、陈某之子及陈某之母4人,故该房屋应属陈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儿子,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系争的中彩奖票虽然是陈某儿子购买,但由于彩票是无记名凭证,而陈某的儿子在被告知了中奖登记规则后,仍将该彩票交给陈某,并由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中奖登记,应视作陈某的儿子已将该彩票所得权利转移给了陈某。陈某由此获得利益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位于德州路的房屋虽是陈某夫妇的工作单位调配给陈某家庭4人居住使用,但陈某已购买了该房产权,且购买行为发生在陈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之妻死后,陈某父子收取的丧礼并不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以无法继承。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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