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鼓励俱乐部支持国家队 输送国脚多政策优惠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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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7:2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体足字(2003)594号 为了更好的协调国家队与联赛之间的关系,保障联赛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保障各级国家足球队(以下统称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保障国家队队员的权益,中国足球协会经征求各俱乐部意见拟定本规定。 一、入选国家队、参加国家队集训比赛是每个运动员和俱乐部的荣誉和应尽的义务。每个运动员都应努力争取入选国家队,俱乐部应积极支持运动员入选国家队。 二、协调国内各类联赛与各级国家队集训、比赛时间,建立国内联赛与国家队集训比赛日历,除特殊情况外,国内联赛和国家队集训比赛时间不变。 三、国家一线队和国家U-23队集训比赛期间,中甲联赛和足协杯赛照常进行;国家U-20、U-17青、少年队集训比赛期间,国内各级联赛和杯赛照常进行。 四、俱乐部参加洲际比赛(亚冠联赛、A3等),如集训、比赛时间与国家队、国奥队时间冲突,原则上,有关运动员应优先参加国家队、国奥队集训、比赛。 五、中国足协已为国家队队员在集训、比赛期间购买意外伤残保险和医疗保险。凡在国家队训练比赛中受伤而影响回俱乐部参加比赛的队员,在当年赛季享受俱乐部球队上场队员的工资及平均奖金。如伤势当年不能恢复,在伤愈前的其他年度(至运动员30岁)享受俱乐部一线队的平均工资。(此条款应写入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不执行此条款的俱乐部,中国足协有权使用俱乐部联赛保证金对有关运动员给予补偿。 六、俱乐部运动员代表国家队训练比赛中严重受伤,致使该运动员在联赛进行中的两个月内不能代表该俱乐部参加比赛,该俱乐部可不受运动员补报截止日期和补报名额的限制,从本俱乐部预备队或梯队中补报一名运动员参加当年的联赛,或在当年外籍运动员更换人次未满的任何时间内,更换或补报一名外籍运动员。 七、凡提出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国家队本期集训的队员,自国家队报到之日起至国家队集训结束后两周内,不能参加国内联赛、杯赛(经指定医院确诊并得到国家队书面批准的除外)。此外,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运动员、俱乐部给予如下处罚:1、对有关运动员、俱乐部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2、给予有关运动员追加停赛1-5场的处罚;3、扣除此俱乐部本赛季联赛积分1-6分的处罚;4、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同时使用。 八、凡在国家队集训期间训练不努力、严重违反队规而被国家队给予离队处罚的,在国家队处罚期间,将停止该队员国内外转会和参加国内外任何比赛的资格;凡代表国家队在国际比赛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队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九、受到俱乐部内部处罚的运动员,中国足协在征调其参加国家队集训、比赛前需征求其所属俱乐部的意见。 十、为鼓励俱乐部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国家队队员,在转会费计算公式的转会系数上,对入选国家队的队员将给予适当倾斜。 十一、建立国家队输送奖表彰制度。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各俱乐部(会员协会)向各级国家队输送队员的质量、数量和对国家队的支持程度,分别表彰相关俱乐部(会员协会)并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凡代表国家队和U-23国家队参加世界性正式比赛并职业运动员经历超过五年的,可直接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B级教练员培训,同时在中国足协选派教练员出国学习和选聘教练员时优先考虑。 十三、以上规定将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补充和完善,本规定也是各级各类足球俱乐部参加我国中超、中甲联赛的准入条件之一。 十四、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