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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沉迷博彩侵吞1800万公款 追回571万被判死缓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2月03日15:08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3日讯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周赞马) 因沉迷赌博,原灌口镇经发中心会计陈伯伟侵吞公款1800万元。

  此案一出,震惊四方。其数额之大,让人咋舌,有人惊讶之余称其为灌口“第一贪”。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陈伯伟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了解,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追缴571万多元返还灌口镇人民政府,但是,仍然造成1200多万元的公款损失。

  蚂蚁搬家 转走1800万公款

  陈伯伟第一次侵吞公款是在2006年3月9日,第一笔转出去99万元。当时他已经因赌六合彩欠下巨额债务,这笔钱多数用于还赌债,剩下来的则全部再拿去赌。据陈伯伟说:“当时因为领导把他的章让我保管,然后我就擅自盖上让我保管的章。取钱的时候,除了领导的章外,也不用通过其他财务人员。”

  陈伯伟交待,他是在空白预算拨款凭证上偷盖预留印鉴,并以私自填写预算拨款凭证的手段,从所管理的建行预算外账户内十余次将公款转至以其亲友名义开立的账户上。

  第一次作案后,陈伯伟发现很顺利,领导也没有发现。随后,他赌输了就又故技重演,2006年4月5日,他又以“征地拆迁补偿款预付”的名义转出90万元;2006年5月26日,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名义转出92万元;2006年7月12日,以 “暂付—拆迁补偿款”名义,转出95.3万元至忠仑供应点账户……采用基本一致的作案手法,他一共转了十多次,先后从经发中心尾数为8888的建行账户、尾数为4781的农行账户以及尾数为9231的农联社账户等账户中,转出财政资金共1800万元到其所转入款项的尾数为6666的建行账户内。

  私转公款 他如何瞒天过海

  为了不让别人发现,转款时,陈伯伟利用其管理上述资金账户的职务之便进行了一系列的账务处理:一方面,对尾数为6666的账户,采取隐匿单据,不进行账务处理的手段,使得其从该账户内转出1800万元的行为以及其由经发中心的其他三个资金账户向该账户转入1800万元的行为均未体现于账上,并且由于该账户款项出入相抵,使得该账户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在每年度的期末均能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对于经发中心的其他三个资金账户,则滥用“财政专储暂付”、“预算暂付”等会计科目将所转出的共1800万元长期于相应账户挂账,以此掩盖其私自转出公款的事实。

  在使用公款赌博期间,陈伯伟屡屡输钱。他在转出1800万元的公款之后,立即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全部支取,部分用于购买一部越野车,大部分则用于购买六合彩、参与赌球或做六合彩庄家等以期赢取暴利。所转出公款,至案发时已被他挥霍殆尽。

  案发自首 追回500多万元

  2008年2月27日,陈伯伟被调离原单位,之后他称病到同年9月才交出经发中心的财务资料。2008年10月16日,陈伯伟主动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已经追缴571.06万元发还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并将陈伯伟名下的一部现代途胜越野车扣押在案。

  被告人陈伯伟的辩护人认为,指控陈伯伟贪污罪不当,陈伯伟的行为应该属于挪用公款罪。辩护人认为,陈伯伟和他老婆一起拥有的厦禾路的房产,还有汽车,他愿意退给政府,尽量减少损失,起码说明了他想退赔的态度。而且,他的父亲还把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拆迁的房子,折价退还给政府,做出了实际行动。这根据相关的司法政策,也是在量刑时应该给予考虑的。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伯伟犯贪污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死刑,因为他有自首情节,所以缓刑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判决继续追缴陈伯伟犯罪所得归还被害单位。

  专家说法

  谁拆了制度的“防护栏”?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一个并不算“位高权重”的镇经发中心会计能在短时间内贪污1800万元。如果不是当事人自首,案发时间还有可能后推。咋舌之余,我们不禁要问:谁撕开了制度的豁口?

  会计保管着转账所需的全部印章是犯罪的“天赐良机”。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第22条规定:“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制度对人的贪婪保持了必要的“戒慎恐惧”。本案中,领导的印章为什么会落在会计手上?

  当事人作案时间长达两年,虚假的会计资料为什么能 “瞒天过海”?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第23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制度再次为人们可能的失足设置了 “防护栏”。但本案中,谁拆了制度的“防护栏”?

  当事人调离后,在长达半年多之后才交接账目。《会计法》第41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当事人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拖延交接,一个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应该能洞察其中的 “蹊跷”。是什么让人对此“见怪不怪“?

  当事人已身陷囹圄。但其领导和主管部门敢说自己都是局外人吗?谁应该对制度的豁口负责?本案当事人是最大的责任人,但除此之外,领导人是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呢?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法官说案

  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陈伯伟的行为构成贪污,但陈伯伟的辩护律师认为,他只是挪用公款。

  对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首先,从转款持续时间、次数及数额看,陈伯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19次频繁转出公款,只转不还且越转越多,致所转出公款达1800万元之巨。其次,从赃款用途看,陈伯伟将所转公款主要用于赌博活动。而这1800万元巨款通过买彩一次性中奖的可能性更是几近于无。第三,从手段看,审计报告清晰反映,陈伯伟一方面通过在经发中心多账户间随意调度大额资金且不如实作账,混淆资金往来,使账册不能反映真实账目流转情况,该行为与虚假平账行为同质。第四,从归还能力看,陈伯伟完全不具备归还涉案巨款的能力。第五,从归还意愿看,一方面,陈伯伟在两年间多达19次地转出公款,其间即便购彩中奖亦无归还公款;另一方面,陈伯伟在2008年2月底调离经发中心,拖延移交账册,企图掩盖自己占有公款的行为,充分反映出其主观上无归还公款的意愿。

  所以,法官认为,陈伯伟在明知不具备归还能力及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持续转出巨额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另外,他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擅自销售非法彩票,经营数额达到188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经营罪。他是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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