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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彩票并进行兑奖 是否构成盗窃罪引发大分歧

  偷盗彩票并兑奖是否构成盗窃罪?去年年底,江苏赵某因偷盗彩票并兑奖一事引起争议。

  去年12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赵某到某彩票店盗窃刮刮乐彩票60余本,票面数额2万余元。赵某将盗得的彩票全部刮开,随后到多个彩票点进行兑奖,案发时兑得奖金1000余元,尚有3000余元没有兑奖,就被公安机关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由此可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均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彩票作为一种有价凭证,是否具有有价证券性,是彩票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关键。第—种意见认为,彩票是一种特殊有价证券,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彩票并不具备有价证券的基本性质,只是有价凭证,彩票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种类,我国法律对此尚无相关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彩票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属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盗窃彩票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数额应当以彩票的本身价值和中奖的数额相加。首先,彩票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这是无庸置疑的。其次,彩票是拥有期待权的有价凭证。彩票持有人仅是期待权人,至于其能否取得凭证记载的或然性的债权或者所有权,要取决于持有人意志之外的事件和特定规则。因此,彩民支付一定金额后,仅获得可能中奖的机会而已。再次,彩票具备有价证券性的法律特征。本案中赵某盗窃的彩票数额为2.4万余元,由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骆苹 汪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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