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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元彩票等于上百万 窃彩中奖梁上君子该如何量刑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11:43  公益时报

  案情描述

  1.江苏盐城:双方当事人均分

  今年3月,江苏盐城投注站销售员顾娟到派出所报案,称代客户保管的面值80元的彩票不翼而飞,在随后的开奖中,彩票中得奖金12100元,经公安机关侦察后,认为彩民李某及妻子有重大嫌疑,但李某声称彩票是自己所购买。在案件就要水落石出之时,盐城市公安局法制处一则通知认为,此案涉案金额只有80元,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底线”,案件变成了民事纠纷,经法院调解后,彩票中奖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均分。

  2.河南周口:彩票中奖 民事转刑事

  无独有偶,河南周口人罗某在7月16日凌晨到彩票投注站内行窃,盗取80元现金和70余张彩票,得手后被巡逻民警逮住,并以涉嫌盗窃被治安拘留。7月17日,民警了解到被盗的彩票中得2万多元奖金,2万多元奖金作为案值的一部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偷盗的彩票因为彩票中奖而使案件升级。

  - 本报记者 玺 润

  两个彩票失窃案,案情相似,金额相似,处理方式却截然相反,一个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刑警中途停止调查;一个则由治安拘留处理转为刑事案件。

  近年来,彩票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这两个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也成为了人们街头巷议的谈资:双方平分奖金,有点儿亏,但仅偷盗几张彩票就将面临数年牢狱之灾,似乎也有点儿冤。到底该怎么办?

  记者不仅采访了持不同观点的许多彩民,还为此征询了法律界的相关学者和律师,发现两个不同结果的判决都有不少拥护者,法律界人士也看法不一,甚至完全相反。

  观察点1:量刑需考虑中奖金额

  中了奖

  2元彩票等于上百万

  江苏站主刘晋说:“虽然彩票票面金额不多,但是如果彩票中奖那情况就不一样了,有时候一张2元彩票跟巨额奖金是等效的,一张2元的彩票可能中得几十万、上百万的奖金,几千元的盗窃款都可能判刑,更何况奖金数额巨大的彩票呢?在量刑时就应当考虑彩票是否中奖。”

  湖南郴州彩民隋宏亮说:“我认为盗贼在偷盗彩票时,大多已经知道偷走的是中奖彩票,不管彩票有没有中奖,都是进行犯罪的事实,窃贼偷盗彩票时明知道彩票有中奖的机会,并且抱有一丝侥幸心理,为了博中奖金额而行窃,即使彩票数额不大,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应按损失程度判断

  采访中,许多彩民认为被盗窃的彩票中奖金额越大,盗窃者的罪责自然也越大。

  陕西西安站主程永说:“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出现彩票案件纠纷时所有者是谁很难辨清,在无法判定彩票归谁时,双方平分彩票中奖款比较合理;而一旦判定彩票盗窃的事实,像河南的彩票行窃案,就应当以彩票开奖后的结果作为案件依据,假如在开奖过后证实彩票确实中奖,犯罪嫌疑人应当随着彩票中奖金额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西南宁彩民孙宝泉认为,根据彩票所有者权益来判断,量刑时需考虑彩票中奖金额,“量刑依据彩票中奖金额是合理的,彩票的所有权归彩票的购买者,彩票中奖后的奖金也是彩民的个人财产,个人的财产是要受法律保护的,盗贼偷取彩票肯定是侵犯了彩民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应该随着彩票持有者个人利益损害程度而判断。”  

  支持律师:

  看事实 不看主观

  支持这一观点的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李丛文律师认为,“盗窃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已经知道了彩票有兑换奖金的功能,不存在主客观意志的选择,一旦中奖金额超过各地盗窃罪的定量标准时,将会被视同盗窃罪名成立,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需要按彩票的中奖收益来进行量刑。”

  法律规定:彩票受益算入盗窃金额

  但与实际盗窃的相同金额存在差别

  依据

财政部颁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彩票作为有价票证之一,具有有价票证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收益一并计算盗窃金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予相应罚金。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作出解释:“中奖后的彩票是有价值的凭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票面金额和中奖收益应一并计算盗窃金额,盗窃者需要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王宗玉教授同时还提到,盗窃中奖金额在1万和500万的彩票在量刑时存在不同,根据《刑法》规定,盗窃金额越大所承担刑事责任越大。但彩票又有其特殊属性,同实际盗窃500万金额的认定还是存在差别,要依据各地不同的审判标准来酌情判罚。

  观察点2:只需考虑彩票面值

  也有彩民和站主认为,将彩票票面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似乎更为合理一些,他们认为案件如何定性,要视盗窃者的主观想法而定。

  处罚过重有失公平

  浙江杭州彩民穆程良说:“像河南这个案件,盗取现金80元加上彩票金额70元,一共才150元,不足以构成盗窃罪的处罚,并且窃贼对彩票能否中奖并不知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不能参照彩票的中奖金额来进行判定。”

  江苏苏州站主陆建平认为,“江苏和河南的彩票盗窃案事实存在不同,一个无法判定彩票的归属,另一个盗窃行为已成事实。目前,对于如何处理彩票盗窃案似乎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我认为如果处罚过重有失公平,以彩票票面金额作为衡量标准,无疑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式。”

  彩票无法衡量价值

  吉林松原彩民马清元说:“彩票是特殊的商品,不同于一般的等价物,无法衡量其实际价值,一张彩票有可能是价值百万、也可能是仅值2元钱,彩票的额外收益部分是归彩票所有者所有,不能作为判定赃款赃物的依据,在涉及彩票盗窃案件时应该按实际票面价值来进行统一。”

  福建站主李莉的站点曾于2004年被盗,当时站点上锁的抽屉内有几十元的钱款被撬走,但桌上未兑奖的彩票却没有被带走。由于损失金额较小,她当时并没有报案,针对自己站点遇到的情况,她认为从盗贼的作案心理来看,盗贼一般不会去偷取已中奖彩票,因此不应按中奖金额来量刑。“盗窃者一般不会主动去偷彩票,因为盗窃后的彩票不但兑不了奖,反而会让盗窃者自投罗网。也许在进行盗窃时顺手牵羊的可能性更大,如果那样的话,按照中奖后的金额来量刑似乎不太合理。”

  支持律师:

  需看主观知否中奖

  支持这一观点的北京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案件如何定性,要视盗窃者的主观能动性而定:如果盗窃者明知是中奖彩票而进行行窃,并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审判标准;如果盗窃者不知彩票中奖或彩票本身未中奖,则不宜下盗窃罪的结论。

  同样的,江苏圣亚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也持同一观点,并认为河南周口彩票盗窃案判决结果欠妥,“盗窃者是在未得知彩票中奖的情况下盗走彩票,不能将中奖金额看作盗窃金额。根据盗窃罪的认定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盗窃的钱款数额不能看作是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属于治安处罚范围,不涉及到刑事犯罪。如果将已中奖的彩票窃取,并且数额巨大,将被视为盗窃罪,但是中奖金额不能计入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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