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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风暴

中国篮协严厉打击假球黑哨 颁布8章59条处罚规定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2:45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9月20日,中国篮协公布了《中国男子篮球2004-2005赛季甲A联赛纪律处罚规定》,对于比赛中涉及的球员违规、假球、黑哨等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共分8章59条,以下是全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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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以下简称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净化联赛竞赛环境,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和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地方篮球协会、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参与联赛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所颁发的竞赛管理及《联赛手册》等有关规定。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含官员,下同),俱乐部和承办单位等违犯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违纪违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赛组委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联赛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内部提醒、内部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扣发联赛经费);

  四、停赛(停止参加联赛工作)若干场;

  五、停止参加联赛比赛(工作);

  六、取消或更改主场;

  七、取消承办联赛资格;

  八、撤销或降低或建议撤销或降低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

  九、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上述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手段不能作为改变裁判员当场判罚的依据,但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手段和参考的依据。

  第六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违规、寻衅闹事、比赛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七条 在赛区的生活、训练中有严重违纪或违犯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俱乐部(篮球队)、会员协会、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10000元、停赛1-5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一、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因不良行为被判罚一次技术犯规,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4000元(其中个人2000元,俱乐部2000元)。

  二、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累计第二次被判技术犯规,取消当场比赛资格,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元(其中个人5000元;俱乐部5000元)。

  三、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逗性语言的,掷球攻击、持球攻击或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 情节恶劣的可以立即判罚出场,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元-20000元(其中个人5000-10000元,俱乐部5000-10000元),视情节可追加停赛1-3场。情节严重者,停赛1-3场。

  第九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使用推、击、踢、顶等非篮球正常动作,被临场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犯规的,将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0000元(其中个人1000元、俱乐部10000元)。情节严重者,停赛1-3场。

  第十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用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有猛推、击打、踢、踩、膝顶、肘击等故意伤人行为者, 除被判罚取消比赛资格外,还要对违纪者停赛1-3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 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40000元(其中个人20000元,俱乐部20000元)。

  如造成对手受伤(须经主办单位认定)并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将予以违纪者停赛5-8场、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30000-50000元的处罚。如是重犯的队员(在以往赛季中已被主办单位给予停赛处罚的队员),将再给予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0000元,取消该队员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如临场裁判员未判罚,可通过录像核定事实后追加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或联赛期间,凡运动员对教练员或临场裁判员有第八、九、十条违纪行为者,按照上述四条处罚规定加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双方动手打架行为者,必须立即宣布参予打架的队员和离开球队席的替补队员取消比赛资格;对场内参予打架的运动员罚款50000元(从俱乐部联赛经费中扣除)、停赛5-10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并对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持械伤人或从场外冲入场内参与打架的运动员、俱乐部工作人员给予停赛6-12个月直至取消运动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并扣发相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60000元(其中相关人员80000元,俱乐部80000元)。

  凡打架事件中1个俱乐部有3名以上(含3名)运动员参予的,按上述处罚中的上限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队的本次联赛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运动员煽动观众、对观众不礼貌、扰乱赛场秩序、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如矿泉水瓶)、做下流手势等行为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20000元。与观众发生身体冲突的除按上限罚款外,予以停赛1-3场。

  第十四条 凡在一个赛季期间,运动员被判罚违犯体育道德的犯规,实行累加处罚制。凡累加违犯体育道德犯规次数达3次时,给予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元的处罚(处罚后重新累计)。

  第十五条 对违犯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违犯运动员注册转会有关规定,违犯年龄、资格、转会交流等方面规定并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元、取消该队员本次联赛参赛资格或注册资格2年;给予所代表的俱乐部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20000元,该队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20负或该俱乐部的名次列联赛最后一名的处罚。

   第十六条 凡受停赛处分的运动员(含外籍运动员),在停赛期内不得替换;如在停赛期间参加篮球比赛,则该运动员的停赛场次或停赛时间加倍,并对所代表的俱乐部(篮球队) 扣发联赛经费30000元,其参赛场次所代表俱乐部球队的比赛成绩一律计为0:20负直至予以该俱乐部降级的处罚。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予以通报批评、罚款5000-10000元处罚;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纵恿参予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20000元、停赛5-10场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篮球教练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俱乐部(篮球队)、比赛监督、技术代表报告并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10000元、停赛1-5场直至取消参加本次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将依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记录台无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者,或到记录台或比赛监督席指责临场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被判技术犯规,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4000元(其中个人2000元,俱乐部2000元)。

  二、在一场比赛过程中,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第二次被判技术犯规,取消当场比赛资格,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元(其中个人5000元;俱乐部5000元)。

  三、教练员、领队、俱乐部工作人员有辱骂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裁判员,有情节恶劣言行的可以立即判罚出场,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000-20000元(其中个人5000-10000元,俱乐部5000-10000元);视情节可追加停赛1-3场。

  第二十条 在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对观众不礼貌、扰乱赛场秩序、做下流手势等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10000元,停赛1-5场。与观众发生身体冲突的将按上述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比赛过程中,用身体任何部位对对方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有推、击、踢等行为者,必须立即罚出场, 还将扣发联赛经费20000-60000元(其中个人10000-30000元、、停赛5-10场,情节严重者取消本次联赛的工作资格,俱乐部10000-30000元),对临场裁判员有上述行为者按处罚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在一个赛季期间,教练员被判罚技术犯规,累加总次数达3次时,给予其停赛1场并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10000元的处罚(处罚后重新累计)。

  第四章 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比赛监督出现以下问题,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后, 视情节,给予停赛1-5轮直至停止参加本赛季工作处罚。

  一、未按《联赛手册》有关规定执行的;未遵守赛区有关工作规定的;

  二、对比赛中出现的赛风赛纪、消极比赛等重大问题不及时处理、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汇报的;

  三、赛场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二十四条 对技术代表出现以下问题,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后, 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安排5轮直至停止参加本赛季工作等处罚。

  一、未按《联赛手册》有关规定执行的;未遵守赛区有关规定的;

  二、不如实反应问题的,包括对裁判员出现的重大错漏判等问题隐瞒不报告的;

  三、未能及时有效按规定解决临场发生的问题,或临场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赛场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第二十五条 对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出现以下问题,其错误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安排联赛工作直至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称号等处罚。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 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授意临场裁判员有意偏袒某一方的;

  二、违法乱纪,受到相应处罚的;

  三、不服从组委会领导,不参加组委会活动者;

  四、对参赛队领队、教练、运动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污辱性、指责性语言者、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

  六、未经有关单位批准,外出执裁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参与体育赌博者;

  八、收受(索取)贿赂者。

  第二十六条 联赛期间凡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接受参赛俱乐部宴请,或在比赛期间酗酒者,或接受超标准酬金或其他方式礼品、土特产品者,将予以内部提醒,停赛2-6轮。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出现明显与本身等级不符的错判、漏判者,给予内部提醒,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停裁3轮的处罚;造成一方不利的, 给予内部警告、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停裁6轮的处罚。第2次被内部提醒的裁判员停裁6轮,第3次被内部提醒的裁判员取消联赛工作资格。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多次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者,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 给予通报批评和停裁6-10轮直至取消本次联赛执裁资格。同一赛季累计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联赛工作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于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将依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内部提醒或警告、停裁2-6轮的处罚。

  第三十条 凡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违反联赛有关财务制度、交通规定者,如绕道、多报销旅差费等,给予内部警告、停止安排工作3-6轮直至取消本次联赛工作资格。

  第五章 兴奋剂、假球、消极比赛、罢赛、弃权等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对该运动员给予停赛两年的处罚;如一名运动员有两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给予终身停赛处罚;如某队有两名(含两名)以上队员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除给予当事运动员处罚外,还将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停赛1年,该队已参加本次比赛的成绩一律按弃权取消。

  第三十二条 有确凿的假球证据、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参赛队比赛表现与其实力差距十分明显、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俱乐部(篮球队)处以50000元处罚,取消本场比赛成绩、本次联赛名次,赔偿由此给联赛造成的经济损失,取消该队的注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有违体育道德、引起观众和舆论不满、参赛队比赛表现与其实力差距明显、比赛结果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俱乐部(篮球队)处以从已下拨经费中收回30000元处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拨经费,直至取消比赛名次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被认定为打假球的,给予参予打假球的运动员停赛1-3年、扣发该队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0-80000元的处罚,给予指使参予打假球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1-3年的处罚;凡被认定为消极比赛的,给予参予消极比赛的运动员停赛5-10场、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0元,情节严重的停赛1年的处罚,给予指使参予消极比赛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5-10场。

  第三十五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技术代表或主裁判员通知该队主教练投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如延误比赛不足一分钟给予该队主教练警告一次,并登记一次暂停或短暂停(如无暂停则判该队失去球权,罚篮除外);超过一分钟不足两分钟的由裁判员判罚该队主教练技术犯规,并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该队扣发联赛经费30000元(其中主教练10000元、俱乐部20000元)的处罚。延误比赛超过两分钟不足五分钟,临场裁判员判罚该队主教练取消比赛资格犯规,并将给予该队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该队主教练本赛季的工作资格,给予该俱乐部扣发联赛经费5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超过五分钟一律按罢赛处理。给予罢赛俱乐部罚款100000元,扣发联赛经费,取消该队注册资格,取消该队教练员注册资格,并赔偿由此给联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球队自身原因,主动放弃参加竞赛规程已列入的某场比赛的,该队须在赛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缴纳50000元损失金,经主办单位同意,可按弃权处理不予其他处罚。未经主办单位同意弃权者,取消本次联赛资格、罚款50000-80000元、扣发联赛经费,赔偿由此给联赛造成的经济损失,取消下赛季参赛资格(因气候、航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经主办单位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六章 赛区、记录台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赛区)违反《联赛手册》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以及与主办单位签订的承办协议,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中断比赛1分钟以上者),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或不符合《联赛手册》基本要求等,除责令改正外,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5000-10000元,直至取消承办全国篮球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主场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递交申办报告后更改主场的,将由承办单位负担损失费100000元。赛前提出更换主场的,将由承办单位负担损失费250000元。联赛开始后提出更换主场的,将由承办单位负担损失费500000元。以上损失费将从承办经费中扣除。且转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办单位或俱乐部自负。在规定时间前如不能确认主场城市及承办单位的,将由联赛主办单位予以指定主场城市及承办单位。

  第四十条 赛区出现安全和下列赛场秩序问题的,联赛纪律委员会视情节给予承办单位相应的处罚:

  一、 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赛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通报批评并扣发联赛经费5000元;对出现成组或成群辱骂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赛区,给予赛区(承办单位)严重警告、扣发联赛经费10000元、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的处罚;第2次(第2场)再出现的将给予扣发联赛经费20000元直至取消主场资格的处罚。

  二、 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个别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给予赛区警告(口头警告);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中断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10000元,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的处罚。第2次(第2场)出现投掷杂物中断比赛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20000元。第3次出现投掷杂物中断比赛的,给予扣发联赛经费30000元,责令更换主场,其费用自理。更换主场后(第4次)出现投掷杂物中断比赛的,给予扣发联赛经费40000元,其主场比赛改为客场举行。

  三、出现器材故障能及时修复,未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予以口头警告。中断比赛1分钟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10000元的处罚。

  四、出现安全问题,场上秩序混乱,比赛赛间或赛后观众冲入内场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10000-50000元,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直至取消承办比赛资格。体育馆发生严重事故(如火灾、倒塌等),场上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取消承办全国篮球比赛3年资格,扣发联赛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疾病预防措施不力、赛场出现疫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20000元,取消承办比赛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联赛期间赛区记录台出现问题的,视情节给予承办单位和违纪人员相应的处罚:

  一、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明显错误,经纠正未对比赛结果造成影响者,对记录台违纪者予以警告、停止赛区工作资格,对承办单位予以警告。

  二、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影响比赛胜负的,对承办单位予以严重警告、扣发联赛经费10000元,对记录台违纪者予以停止工作、撤消或降低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

  三、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因各种原因未能纠正,影响了比赛胜负的,视情况处理为:

  (一)对赛区(承办单位)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20000-50000元,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二)对违纪的记录台人员予以停止赛区工作和建议撤消或降低技术等级称号。

  (三)其他特殊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赛区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纵容观众干扰比赛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不公平竞赛,引起参赛运动队强烈不满的,给予违纪者停止赛区工作的处罚;给予承办单位警告、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10000-2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竞赛经费使用上有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追查并按财经规定严肃处理。不按协议和规定报销和支付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有关费用的,赛区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10000-20000元,直至取消承办全国篮球比赛资格1年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秩序册上确定的比赛时间,未经主办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整。违犯者将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30000元并赔偿因此给联赛带来的经济损失。

  七章 服装、广告、名称、标志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比赛服装按《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和《联赛比赛服装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不穿规定的服装(不符合大会规定的赞助服装及装备),衣着不整、形象不佳的,第1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2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场比赛参赛(执裁、执教)资格, 扣发违犯者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或个人罚款1000-5000元,所在俱乐部扣发联赛经费5000-10000元。

  第四十六条 承办单位(赛区) 和俱乐部违反《联赛场地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出现悬挂、摆放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将根据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口头和书面)、责令立即纠正,或从下拨给承办单位或俱乐部的经费中扣除相应经费。出现违规广告板,每出现1次扣发经费10000元,出现违规条幅,每出现1次扣发经费5000元。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将取消俱乐部参赛资格或取消承办单位的承办资格。

  第四十七条 如违犯《俱乐部球队名称及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未向中国篮球协会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原有俱乐部球队名称或标志,将从下拨给俱乐部的经费中扣除10000元/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参赛资格。

  在赛区(比赛场地、记分牌、赛区秩序册、新闻发布会背景板等)所有出现的俱乐部球队的名称或标志,必须以中国篮球协会下发的新赛季的秩序册或以中国篮球协会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出现违规的,将从下拨给赛区的经费中扣除5000元/次。

  俱乐部球队在联赛期间进行的所有赛事的宣传推广、新闻发布会、俱乐部球队比赛秩序册等,所有出现的俱乐部球队的名称和标志,必须以中国篮球协会下发的新赛季的秩序册或以中国篮球协会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出现违规的,将从下拨给俱乐部的经费中扣除5000元/次。

  第八章 其他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损坏公物和场馆比赛设备、器材者,需按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加倍赔偿。赛区管理不善造成比赛器材设备受损并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给予承办单位警告并扣发联赛经费5000-1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在联赛期间采用谁举报谁举证的方式对待行贿(受贿)的行为,经纪律委员会调查核实:

  一、认定行贿(受贿)的事件发生属实的,给予参与俱乐部扣发联赛经费100000元,并扣除相应职业联赛积分。

  二、认定行贿受贿的事件发生属实的,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贿受贿行为的,给予参与俱乐部扣发联赛经费300000元;行(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当事人停赛2年的处罚,行(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未经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允许,不参加赛前联席会的领队、教练员和其他应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将予以警告并停止本场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教练员和指定运动员代表不按规定参加赛后新闻发布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联赛下拨经费5000元并取消其下一场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除按申诉程序外,不得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评论,不得在赛前联席会赛后新闻发布会等公共场合公开指责裁判员,不得发表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的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联赛参予者、赞助商的评论。对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20000元,或停赛1-5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除按竞赛规程(规则)所规定的人员可以入坐球队席外,其他人员不能入坐球队席。违规经警告不改者判罚主教练1次技术犯规,经清理5分钟仍然不离开者,再次判罚主教练技术犯规1次,直至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

  第五十五条 所有处罚自联赛主办单位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主办单位(联赛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罚款必须在30天内寄中国篮球协会,逾期不交者不能参加本次联赛或下一次联赛。

  第五十六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取消参加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联赛纪律委员会可参照《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或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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