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协正式下文:裁判赛区双受罚 比赛结果不可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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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8:12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各赛区、各参赛俱乐部: 2003年12月3日在山东金斯顿队与北京万丰奥特队比赛结束后,北京万丰奥特队提出申诉。 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诉后高度重视,采取了严肃慎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 一、事实认定 1、在决胜期比赛临近结束时(比分是98:97,山东队领先),北京队队员进攻遭对方队员封盖,北京队队员抢到篮板球后再投时,对方队员犯规,裁判员鸣哨宣判山东队6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在宣判山东队队员犯规时发现时间已到,但未听见计时钟的电钟声。为核实判罚是否有效,裁判员到记录台询问技术代表和计时员,由于当时赛场十分喧闹,技术代表也未听到比赛结束的钟声和看清比赛时间及判罚犯规的先后。在处理问题期间,技术代表和主裁判曾三次询问计时员,计时员都回答时间先到。经技术代表和裁判员协商,最后由主裁判员宣布时间先到,犯规在后,比赛结束。赛后从录象分析,在裁判员鸣判罚犯规的时刻,比赛计时钟仍在走动(闪动2次约0.2秒),应判罚2次罚球而不应宣布比赛结束。 2、对北京万丰奥特队提出的另外两个申诉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对北京队马力克两次判罚走步问题,从录象分析,第一次是错判,第二次裁判员判罚是正确的。对在第4节终场前焦健中线运球快攻,从录象分析,对方队员的犯规动作没有影响焦健的快攻,从有利无利原则判断,裁判员可以掌握,不予判罚。 二、事件性质 从裁判员的整场判罚尺度分析,存在双方的错、漏判,偏袒一方的证据不足。在比赛结束时出现的错误,是因各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对比赛胜负有重大影响的一起责任事故。 三、事件责任 烟台赛区对记录台工作人员管理失误,计时器材在比赛结束时没有按规定发出清楚洪亮的电钟声,也无蜂鸣器或备用锣发出声音,导致裁判员无法正确判断时间。 计时员工作重大失职,错误地提供了信息,导致裁判员错误的决定,负有直接责任。 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主裁判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视频手段核实情况,错误的判定事实,负有责任。 仲裁委员会审定,临场裁判员在处理问题时的程序无误,但最后所做决定是错误的。 四、事件的处理 根据上述事情的事实、性质、责任,根据《联赛手册》和《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纪律处罚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经研究,予以以下处理: 1、仲裁委员会对北京万丰奥特队的申诉予以认可,2000元申诉保证金予以退回。 2、给予烟台赛区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扣发联赛经费20000元、限期改正记录台设备的处罚。 3、给予烟台赛区记录台计时员取消全国篮球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建议相关部门降低该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4、给予关键时刻没能做出正确决定负有责任的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和主裁判员根据责任,按规定予以内部严肃处罚,经联赛纪律委员会核实后执行。 5、根据国际篮联"录像等不应用于决定或改变一切比赛结果"的有关规则规定,因此本场比赛的结果不能更改。 要求各赛区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做好器材维修更换,确保比赛器材正常工作,尤其保证计时钟、24秒器正确无误的工作并能发出在任何喧闹环境下都能清楚听见的声音。要加强记录台工作,提高工作责任心,教育赛区工作人员遵守规定、不得出现有悖公平竞赛的言行。 要求技术代表和裁判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及私心杂念,宣判时必须果敢、坚决、正确,决不能出现影响比赛胜负的错、漏判。技术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遇记录台工作或裁判员出现影响比赛胜负的失误时,必须按规定召集裁判员采取有效方法研究处理问题并纠正错误,尤其要避免在比赛临近结束时出现影响比赛胜负的失误。技术代表和裁判员包括记录台工作人员要对此事件引以为戒,认真总结改进,不断提高临场的执裁水平,为运动队创造公正、公平的竞赛环境,确保CBA联赛顺利进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