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权案引发京城法律界大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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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23:2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姚明状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一案,最近成为中外媒体报道的热点。由于此案并非只是关涉到一元钱赔偿金和简单的一起商业纠纷,《中国青年报》今天在京召开了“运动员个人价值的市场开发与规范”的研讨会,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和律师就姚明肖像侵权和如何健全我国体育产业法制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法律专家费安玲律师认为:法律上对个人肖像权的规定已经非 姚明拥有自己的肖像权,别人无法替代。我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没有权力把国家级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归国家所有,但如果中国男篮或中国篮协和姚明有协议或口头同意,甚至是默许,我认为就可以视为已经得到授权。我对国家体育总局的505号文件的合法性保留异议。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总编辑李铁流:我的观点如下:第一、本案的核心是姚明的肖像权如何使用,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没有异议。第二、姚明是在役的国家队员,他的肖像权不纯粹是个人私权,也包含有国家形象权,国家队有权使用。中国和西方的体育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姚明的价值提升中有国家培养的成分,是国家利用人民的血汗投资、培养和包装的结果。作为投资人和培养人有权力在姚明穿国家队队服时使用其肖像权。第三、国家体育总局的505号文件不是内部文件,是对所有项目的国家队成员下达的,是对运动员的纪律约束。这如同军人就应该知道“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存在签不签字的问题。姚明进入国家队已经四年,不太可能不知道此文件,我认为应当视其为默认或默许。第四、可口可乐在产品上使用了3名运动员,代表的不是姚明一人,而是中国男篮。另外,这个协议是有偿的,有利于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姚明本人也是受益者之一。这不是一元钱的官司,所有中国有成就的运动员和有心赞助中国体育的中外企业都在关注这场官司。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律专家朱启超教授:我认为此案关涉到情与法的问题。很长一段时间里,为国家争光一直是我国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体育明星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也很高大。大家都承认国家在培养国家级选手方面付出很多,但从法律上讲,个人肖像权是谁的就是谁的,国家机关不能随便更改。505号文件上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将“国家级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是犯了法律常识性错误。 本案的关键是姚明入队前,有关方面是否对姚明明示过此文件内容,如果姚明知道,等于是默认,默认可以视为同意。对505号文件,我从感情上支持,因为我国有特殊国情,但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是以行政手段剥夺了民事权力。国家体育总局和各项目管理协会今后应该在运动员进入国家队时明确征求对方同意,只要运动员同意使用个人肖像权,就不存在问题。 东方智权律师事务所柳宪章律师:我认为此案不仅是肖像权之争,也不仅是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之间的纠纷,此案的本质是关涉到国家级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带来的使用利益和我国体育管理机构如何和他们划分财产权。我认为,姚明目前的成功有他个人的努力成分,但离不开国家的培养。国家体育总局的505号文件未必就无效,这可能是当时的法律环境下最好的选择。媒体有报道说“姚明的一元钱官司可能会动摇中国体育产业赞助的基础”,这值得重视。这是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大事,我认为此案不是一个基层法院能解决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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