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舌战“可乐官司” 为姚明肖像权案探深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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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21:31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2003年6月6日下午,青年体育报社在中国青年报社中青记者之家饭店举办了“运动员个人价值的市场开发和规范”研讨会,与会专家从眼下的姚明状告侵权案说起,讨论范围涉及了体育产业、运动员肖像权归属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部分法律专家的发言: 费安玲(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从这件案子上来看,我们搞法律的喜欢追究权源,把权利的源头找到了,事情也就迎刃而解。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可口可乐方面是和中体经纪公司签的约,中体公司的权利哪儿来的呢?是国家体育总局,那么国家体育总局有权使用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吗?我在意大利留过学,在当地有很多律师朋友,他们中的一些人给意大利的足球俱乐部,他们说球队只有在和球员签定相关协议后,才有权使用其形象作宣传。从西方法律的角度讲,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个人看来,505号文件违反了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中国的确承认了奥林匹克宪章,但同时也有规定:任何国际规章不能自动转化为国家法律,必须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 柳宪章(知识财权律师):我觉得抛开一切,究其本质,这是一个由姚明的商业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报道,说是可乐官司说白了,是姚明这棵摇钱树为谁而摇的问题。505号文件有瑕疵,如果运动员无形资产都归国家所有,那么谁来代表国家来行使这项权力呢?这需要有成套的法律,所以,不光是姚明在盯着这件官司,所有国内知名运动员都在盯着呢。这个案子必将对中国体育事业有着巨大的影响。 符启林(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我的经验看,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被炒作得那么热,从情理角度上来说,国家培养了一名运动员,运动员有所回报这是应该的;但这种回报方式通过文件的方式来固定,是不是站得住脚?505号文件行政色彩太浓,加入WTO以后,所有的商业往来都必须按法律来做了.真正要打官司,行政法规不可能成为依据.我注意到,百事已经公开宣称,他们与官司没关系,但我想了,姚明之所以起诉,是不是也是左右为难所致?我对体育界不了解,不过有美国律师问我,能不能找到三方都满意的方案? 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主编:今天中午我听单位的两个小青年在议论这事,双方各持己见,话说的都很尖刻。正方说姚明肖像权神圣不可侵犯,没人能够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剥夺;反方则认为,你姚明从小上体校,是国家把你一手培养成名的,要是没有国家的投资,你不过是个“傻大个”。在此之前,他们也用过,而且用了四年,四年你都不反对,这个在法律上讲叫“默视”;现在你起诉了,这就说不通。姚明的胸前球衣上写的是“中国”!中国不是哪一个人能代表的,我们也看到,可口可乐瓶上印的是三名球员的肖像,除了姚明外,不是还有巴特尔和郭士强吗? 姚明官司引来大腕热评 徐济成苏群黄健翔各抒己见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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