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提出小贝先例 “姚之队”称两者不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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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27日23:56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27日电(记者肖春飞)针对可口可乐方面“姚明应借鉴贝克汉姆先例”的提法,姚明全权代理“姚之队”表示:两人情况并不一样。 面对姚明委托“姚之队”律师提起的诉讼,可口可乐方面曾经指出:“我们跟英格兰队签约时,贝克汉姆个人也与百事可乐签了约,但是我们的产品仍然以集体形式使用了他的肖像,而且没有引起任何争议。” “姚之队”27日表示,贝克汉姆的情况不完全像可口可乐描述的那样。其实,在可口可乐与英格兰队签约之前,贝克汉姆本人就已经授权英格兰足协可转让其肖像权作为集体形象的一部分出现在产品上。 “姚之队”还表示,作为美国篮球“梦之队”的赞助商,可口可乐之所以可以选用队员的集体形象,是因为每一个“梦之队”成员都通过美篮协向可口可乐授权过。“姚之队”还出示了“梦之队”队员授权的相关章节。 5月23日下午,姚明委托“姚之队”律师就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向上海市有关法院提起诉讼。此前“姚之队”发表声明说: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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