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解说姚明与可乐官司 专家:这个官司挺新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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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10:38 体坛周报 | ||
因为史无前例,所以很难判定这种案子肯定怎么样,或者不怎样。关键在于我们要看是可口可乐和国家队签约在前还是姚明和百事可乐签约在前。同时姚明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是否还有一个协议。同时这个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有多强。这些都是应该涉及到的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讲,当国家的法律和部门的法律产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是国家法律为先,但是国家法律也保护双方合法公平的合同。姚明这个案件的产生,正好是处于两者的一个“真空地带”,这也充份反应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国某些法律的滞后。希望在这 我觉得这个官司挺新鲜,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属于一个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观点已变化了。像国家级的运动员,虽然是国家出钱培养他们,但他们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是不是通过一个文件,就可以把它们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种官司的出现表明,中国慢慢形成了一个职业化的体育市场以后,必须有一个相关的管理部门来运作和约束,另一方面体育职业化刚刚起步,有关的管理部门有许多经验需要摸索,期间可能或多或少带有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特色,我不是特别关注这个案件谁输谁赢,它不是一个个案,应该带来一些思考。——撒贝宁(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 如果可口可乐包装突出的是一个整体活动或事件,姚明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可能并不涉及他的个人肖像权。如果该包装突出的是姚明个人,那么姚明有权主张个人肖像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解决,但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这些权利。——金海军(人大法学院博士) “就运动员而言,特别是球类项目的运动员,他的成长与技术的提高,包括他个人无形资产的形成,都不可能完全由个人投入决定。他最终形成的个人无形资产也必然包括其他方面因素投入的结果。因此,协会或队根据其投入享有适当的收益索取原则对组成队的运动员拥有适当的合理的收益分配,索取也是合理的。”——魏纪中(体育产业专家 姚明及其中方经纪人都是中国人,而并非美国人。对中国的规矩还是可以、也应该理解的。就算一个人有了双重国籍,那也得在哪儿守哪儿的规矩,在这个问题上,张冠李戴是绝对不行的。姚明现在是中国国家男篮球员,那总局、篮协的规矩就适合他,因为可口可乐易拉罐上的姚明是穿着中国队队服的,而不是火箭队队服。——毕熙东(《青年体育》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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