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就侵权索赔精神损害1元 不希望因诉讼影响训练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24日18:0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孙保生)昨天下午,姚明委托“姚之队”律师王晓鹏就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向上海市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书中,姚明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姚明表示,自己一贯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国篮球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支持中国篮球事业。所以,他赞赏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对中国男篮的赞助,但是这不等同于容忍可口可乐公司侵犯自己的基本民事权利。 姚明同时表示,目前,自己正专心致志地参加国家男子篮球队集训以备战亚锦赛,不希望因诉讼影响训练。 前不久,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上海推出的一批新产品包装罐上,印有3名中国男篮现役队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仕强,姚明居中。 姚明的全权代理“姚之队”在5月15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引用《民法通则》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的内容,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姚之队”称,姚明本人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也未授权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许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个人肖像及姓名对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如到2003年5月22日可口可乐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姚明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同一天,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也就赞助中国男篮及有关球队肖像使用权发表了声明,该声明说,他们根据赞助合同及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利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授权,可口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三名或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于产品包装或广告上。因此,他们不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还表示,“乐意与中国篮球协会、中体经纪公司及姚明的经纪人一同商议,以期澄清有关赞助合同给予我公司的权利。” 前天,是姚明和“姚之队”要求可口可乐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的期限日,见可口可乐公司未纠正其行为,姚明遂委托“姚之队”律师正式向上海市一家法院提起了诉讼。
订两性学堂,打开性爱心门,赢取彩信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