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专家魏纪中视点:怎么看姚明肖像权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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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21日08:01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姚明的肖像权问题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和评论。 由于体育运动开始走向职业化和商业化,运动员成了群众和媒体关注的明星,因而便产生了利用体育运动明星的肖像做广告宣传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亲和力,故而产生了肖像权的问题。 从世界和我国运动员明星出现在各种媒体广告和其他广告上和被运用在产品之上而言都经历了一个由动作形象到个人肖像的过程,对运动队而言,最初是只允许用运动员的运动运输和形象而不用个人肖像,这时引起的争议较少。后来逐渐转化到可以运用运动员的肖像了,这时引起的争议就多起来了。 从法权的角度看运动员的个人产权应属于他自己,这是最基本的人权问题。但是,在社会之上,人又不可能象鲁宾逊式地在孤岛上与世隔绝地生活。人必然要与他人或社会组织发生依存的关系,因此,个人的人权又不可能是绝对的。就运动员而言,特别是球类项目的运动员,他的成长与技术的提高,包括他个人无形资产的形成,都不可能完全是由他个人投入决定的,不需要其他组织和个人帮助和配合。因此,他最终形成的个人无形资产也必然包括其他方面因素投入的结果,按照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别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提出合理的分配的诉求。运动员经纪人不是也根据这样的原则取得服务酬劳的吗?! 因此,协会或队根据其投入享有适当的收益索取原则对组成队的运动员拥有适当的合理的收益分配索取也是合理的。这些权利通过合约来实现,因此也是合法的。这种收益的分配可以采取直接货币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适当权益的让渡方式,视合约的条款而定,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所以,我认为,我们宜根据整个法理角度看,从价值产生的全过程,从各个有关合约的相互制约关系来看,而不要简单地根据对某一条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魏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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