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肖像权姓“公”姓“私” 可口可乐称有王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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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09:24 球报 | ||
姚明与可口可乐近日就肖像权引发的纷争大有激化趋势。在姚明及其全权代理小组对可口可乐使用其肖像提出抗议后,可口可乐方面发表声明表示他们并没有侵权。但“TEAM YAO”5月1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又对可口可乐予以回击,口气也很强硬。 章明基:5月22日成为最后期限 “姚之队”小组成员、律师王晓鹏表示:“可口可乐的所作所为是为达到其商业目的的一种偷袭性(侵权)营销行为。姚明在此次与可口可乐公司的抗争中,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帮助维护其他中国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而组长章明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态度更坚决,直接摆出了“在5月22日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最后期限。章明基表示发出声明只是“TEAM YAO”的第一步,如果对方没有接受姚明的要求,“TEAM YAO”还会采取下一步对策,甚至包括诉诸法律。章明基说:“姚明从未直接或间接地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他的肖像和姓名,以及作为集体肖像的一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对集体肖像权作出明确定义,所以,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只能建立在公民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因此,可口可乐声明中的所谓拥有包括姚明在内的中国男篮集体肖像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会利用一切合法渠道来维护姚明的利益。” 可口可乐:我们有王牌 现在可口可乐手中的王牌是: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运动员在入选国家队的同时,也就自然要遵守此规定,姚明也不例外。根据这个文件的意思,他们认为不管姚明有何种特殊的身份,只要他是国家队的一员,就该遵循这个规定。而且这么多年来,国家队的赞助商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现在己方已与中国篮协签约,享有国家队球员肖像使用权,你既为国家队球员,当按照中国篮协合同行事,否则你就应该自行与篮协商量。 而姚明和他的姚之队则抓住这样一点:按照中国民法,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可口可乐将姚明形象与另两名球员巴特尔、郭士强形象同置于易拉罐上,却未经姚明许可。章明基指出:“可口可乐是一个十分优秀的跨国公司,是NBA的赞助商,在营销上应该具有很丰富的经验。其实可口可乐在中国既没遵守像他们在欧美那样实行的所谓的“国际惯例”,更没有遵守中国的法律。很明显,他们是企图在中国钻空子,是一种偷袭性营销行为。这已经不是一种商业问题了,而是上升到了道德问题!” 专家:这是法律的真空地带 由于目前双方的立场都比较强硬,看来和解还是有相当难度的,于是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他们表示,由于这是中国现行法律的一个真空地带,属于无法可依的盲区,所以比较难断。比较多的看法是,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所以只要遵守定下的土政策,就不会涉及到侵权。国家体育总局在对国家级的运动队肖像权问题上,有过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违反这个规定,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但也有人指出,如果把集体肖像权看作是一个个人肖像权的集合,是建立在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那么,这件事的发展可能会对姚明更有利。作者:特约记者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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