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事件双方各执一词 “姚之队”欲对薄公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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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00:1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姚明抗议可口可乐公司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一事昨日引来了当事各方的反映,可口可乐公司特地发表了“澄清声明”,而做为当事一方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也声称“享有中国男篮集体肖像权是有依据的”,但姚明的全权代理小组“姚之队”则认为这些声明缺乏法律依据,更看不到对方“乐意协商”的诚意。 可口可乐声明很无辜 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获悉姚明发表抗议声明之后,于昨日也发表了就赞助国家男篮及有关肖像使用权的声明,声明承认该公司已推出首款印有中国男篮国家队队员(姚明,郭士强,巴特尔)肖像的纪念包装,但作为中国男篮的赞助商,根据赞助合同及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力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授权,该公司有权使用3名或3名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于产品包装或广告上。这个包装设计符合赞助合同给予该公司的权利,并由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审核和批准。声明的最后也指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无意令任何一个队员不快。因此,我司乐意与中国篮球协会,中体经纪管理公司及姚明的经纪人一同商议,以期澄清有关赞助合同给予我司的权利”。 可口可乐公司代表李小筠也表示:“我们的产品都是根据赞助合同生产的。所有的图片都是中体经纪公司提供的,最终设计也是中体经纪公司批准的。他们是官方指定的中国男篮商务代理。我们使用的是合同规定的中国男篮整体肖像,不是一个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所以,说我们的产品侵犯了肖像权,我们感到很无辜。” 中体强调有据可查 负责中国男篮商业推广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昨日也再次强调,他们与可口可乐公司在为期3年的协议期内,可口可乐公司的相关产品享有中国男篮集体肖像的使用权。据中体广告公司总经理王奇介绍,中体公司所获得的这个使用权是“完全有根据的”,“首先,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明确指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姚明作为国家培养的国手,自然也不例外;其次,我们与中国篮协签署的相关合同里,也明确制定了‘有权使用国家男篮三名及三名以上队员的集体肖像权’的条款;再说,使用只有三名队员的集体肖像权也不是中国特例,大多数奥委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相关部门对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的使用可以是三名,只有美国在集体肖像权方面是五名。”。据悉,中体经纪公司目前已经准备好了相关材料,以应对可能会出现的诉讼,“他们要告的话,我们自当奉陪,但除非姚明退出国家队,否则我们还是会继续使用包括姚明在内的国家队集体肖像”,一位知情人士这样说。 “姚之队”搬出律师说法 姚明的全权代表“姚之队”则对可口可乐公司以及中体公司的说法有不同意见。“姚之队”的律师王晓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实表明,可口可乐方面这一行为是故意的,并以此达到其商业目的的一种偷袭性营销行为”。王晓鹏律师还特意陈述了以下事实:“第一,在今年二月,可口可乐公司曾与“姚之队”进行过商业谈判,但最终双方谈判破裂。可口可乐公司也未能获得姚明形象的使用权;其次,今年4月28日,“姚之队”代表比尔·桑德斯给可口可乐公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姚明已经与百事公司签约合作,姚明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授权的一些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姚之队”也多次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并提出抗议,但至今尚未获得来自可口可乐公司的积极回应。”。 王晓鹏还强调,“我国法律没有对集体肖像权作出明确定义,所以,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只能建立在公民个人肖像权的基础上。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声明中的所谓包括姚明在内的中国男篮集体肖像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对于中体公司方面提到的一些“材料”,“姚之队”的一位成员还指出:“这些材料根本没有法律效益,也不能作为法律根据来使用。当然,我们不是要针对中体公司或是有关方面,我们只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愿意得罪有关方面”。但面对目前双方各执一辞的局面,这位成员马上话锋一转:“如果可口可乐公司不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其行为,那我们也不怕,不管届时官司输赢如何,对姚明都是一个好事”。据“姚之队”介绍,他们给予的最后期限是5月22日,如果看不到可口可乐公司采取的纠正行为,“姚之队”肯定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不排除把可口可乐公司告上法庭,届时起诉将在姚明的户籍所在地上海进行。 目前当事各方在准备一场官司的同时,也希望最好能避免对簿公堂,据知情人士透露,此事已经惊动了高层,毕竟打官司的话,对哪方都不好,所以此事最后很有可能私下协商得到解决。(东方体育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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