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6日体育专电(尔婷李煦)一直官司缠身的著名篮球运动员马健,终于“恢复”了自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在一审中败诉的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去年年底,马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曾在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打了3个赛季的球赛,后俱乐部以他在一场比赛中发挥欠佳为由将其除名。
2000年7月,上海东方职业篮球俱乐部和他签订了聘用合同,当上海东方俱乐部将其作为2001赛季球员向国家篮球管理中心注册后,奥神俱乐部也将他作为2001赛季球员注册,并提供了和他签订的一份合同。马健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与奥神俱乐部签过任何合同,更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名,遂以奥神俱乐部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为由,将奥神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马健与奥神俱乐部和北京东景公司签订的、标明签订日期为2001年6月20日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无效;驳回马健的其它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判决后,奥神俱乐部和东景公司不服,认为奥神俱乐部和马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定;另外,既然合同上签的是马健的名字,合同就应该有效。因此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上签的名字确是马健所写,但当时上面并没有写关于马健的服役期限、合同生效日期以及马健的报酬,且没有盖任何章印,其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都可直接进行裁定。为此,终审判决,驳回北京奥神俱乐部和东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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