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这个词对大众来说应该并不陌生,在战争年代,人民军队中就有“推广作战经验”的传统;和平年代,在全国范围推广如“优选法”之类的事例就更多了。但今年10月份开始,人们从各种体育报道中频频见到“体育推广公司”、“推广商”之类的新名词。
所谓“体育推广公司”,其经营主要是以签约的方式购买赛事或运动员的商业权利,包装后再向社会销售。如国际管理集团(IMG)同中国足协签约获得足球甲A联赛的商业权利,
再销售给万宝路、百事可乐等著名企业。
实际上,国际体育推广公司差不多在二十年前就已进入中国,但由于当时赛场上见不到推广公司的身影,因此他们并未得到公众太多的关注,其重要性也不为人所知。这次在媒体上的大面积曝光,则是因为2001-2002CBA联赛前篮管中心和羊城报业集团联赛推广签约一事“流产”而引起的。但其后篮管中心的“推广”做法却有些变了味。
在与推广商谈判失败后,篮管中心于2001年11月16日给各赛区及参赛俱乐部下发了一份文件,指定其下属的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为本赛季联赛推广单位。随后,中篮公司以篮管中心或联赛公关包装监督组的身份,源源不断地向赛区或俱乐部发送指令,要求赛区制作所有场地广告板、宣传横幅,接待其公司人员等。过去六年的全国男篮甲A联赛都是由国际管理集团作为推广公司,所有联赛赞助商的场地广告等都是由该公司派人到各赛区统一制作。这些人无声无息来,无声无息走,惟一留给赛区深刻印象的是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其所作所为应该被理解为对联赛赞助商的售后服务。现在,面对中篮公司的一份份指令,各俱乐部和赛区在无奈之余,不由得怀念过去。
篮管中心应该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但事实上,篮管中心代表中国篮协行使职权,依然是政府部门的身份。因此中篮公司作为篮管中心下属公司,其存在的合理性令人怀疑。
CBA要向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这不会再有什么争议。但目前联赛仍然由篮管中心按行政指令来进行运作就显得不合时宜。或许篮管中心的本意是在成立中篮公司后,由中篮公司来进行联赛的商业运作,可实际上中篮公司依然用文件指令的方式凌驾于各俱乐部之上。如果用政府行为和行政指令可以有效进行市场运作,中国推行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岂不是失去了必要性和必然性?
俱乐部是职业联赛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可新赛季里,往年属于俱乐部的场地广告位置被中篮公司占了;往年各俱乐部装备赞助商享有的独家产品保护的权利也没有了,只是因为今年的装备赞助是由俱乐部自己经营的。一位俱乐部老总慨叹道:“搞不好明年像阿迪达斯和耐克这样的大品牌都不会跟我们合作了,因为我们穿着、用着人家赞助的东西,球场上却打着别人的广告!”“同舟共济”这句话本身包含着互相体谅的意义,篮管中心要求俱乐部与之同舟共济,但对俱乐部的呼声和利益要求基本是不理不睬。七家俱乐部日前针对电视转播权等问题的联名上书至今仍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复。
篮管中心安排中篮公司作为联赛的推广公司或许没有考虑到一点——联赛赞助商对宣传效果的要求是极其苛刻的。往年的种种责难都由推广商国际管理集团承受,有一个缓冲,而今年的所有矛头都将直指篮管中心。或许篮管中心由于“特殊地位”,不至于发生被赞助商当面斥责的尴尬,但面对俱乐部和媒体的指责,难道真能做到无动于衷吗?本报记者杨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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