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申花告到FIFA也赢不了于涛 诉诸法律恐遭FIFA重罚

2012年12月21日07:5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宋承良 伍智超

  11年老臣自由转会同城对手,在申鑫昨天官方宣布和于涛[微博]签约3年后,申花[微博]迅速给出回应,“我们和于涛的补充合同中有优先续约权,于涛不执行优先续约权,需要支付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违约金。”伴随着于涛转会,“优先续约权”的概念也第一次在中国足坛引发争端。那么,优先续约权对于球员,是否真正具备约束力?

  阴阳合同争议

  长久以来,出于规避中国足协限薪令或者其他一些问题,中超[微博]球队都会和球员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送往足协备案,称之为“阳合同”,另外一份俱乐部和球员各自保留,称为“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在申花俱乐部提交给中国足协备案的球员合同中,于涛和申花的合同将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其中不存在优先续约权这一条款。不过记者了解,在于涛和申花俱乐部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就是阴合同)中,的确存在优先续约权条款。

  正是因为在足协备案的合同没有相关限制条款,所以于涛自由转会申鑫。“但我们和于涛有补充合同,那份合同中于涛不执行优先续约权,需要支付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违约金。”申花高层强调,民事诉讼会支持这份补充合同。申花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于涛需要向申花支付违约金。

  对于于涛与申花有关“优先续约权”合同的情况,申鑫俱乐部总经理秦蘋表示并不知情,“我们与于涛达成协议之前了解过有关的情况,但是在中国足协的备案中,于涛与申花俱乐部并没有优先续约权的条款规定,因此俱乐部与于涛的签约符合规定。”

  按照秦蘋的说法,于涛与申花有关条款的纠纷与申鑫俱乐部并无关系,但是作为于涛的新东家,申鑫俱乐部表示会给予于涛支持,“于涛现在已经是球队的一员,作为俱乐部会支持自己的球员,在必要的时刻我们会给予于涛巨大的帮助。”在秦蘋看来,申花俱乐部应该不会真的起诉于涛,“毕竟是申花十几年的功臣,在我看来,有这样的情感因素在,申花应该不大会起诉于涛。”

  律师:难界定违约

  在体育圈内,所谓的优先续约权,就是指球员(或者教练员)在和原俱乐部合同到期之际,原俱乐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俱乐部和球员签约。“其他行业也有优先续约权的规定,这是指同等情况下。如果下家给的待遇高,优先续约权就不存在了。”如今于涛自由转会申鑫,是否违反合同中“优先续约权”的规定?对此,律师方正宇认为,“如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还需要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更详细的规定,比方说有无约定行使优先续约权的具体日期,或者说有无约定申花给到某个具体年薪,于涛就必须留下。如果没有的话,很难界定为违约。”

  国内体育圈可以找到类似案例,当年上海男篮和邓华德签订一份为期“2+1”的合同,即两年合同期满后上海男篮有优先续约一年的权利。两年后,新疆给邓华德开出了一份薪金数倍于上海男篮的合同,邓华德顺利跳槽。

  优先续约权之所以会引发争议,主要还在于双方签约不细致。根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国内俱乐部和球员签约时,仅仅笼统规定了一个优先续约权概念,而不是进行详细约定。

  在这方面,NBA联盟的规定具有借鉴意义。举个例子,如果火箭和姚明签约“4+1”,合同中会明确注明最后一年的合同是球队选项还是球员选项,执行选项的一方只需在一个规定期限前告知对方自己的选择即可。甚至合同到期后,球员属性是完全自由球员还是受限制自由球员,都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球员还是俱乐部,只需履约即可,极少产生分歧。

  按照目前情况,申花想要于涛赔偿,有两个选择,国际足联规定行业内纠纷必须由国际足联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如果走国际足联仲裁程序,中国足协会被要求提供于涛和申花之间的合同,这样一来国际足联不会支持申花的索赔请求。若不服判决,可再申请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终审。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根据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有权对申花严厉处罚。也就是说,此番于涛自由转会申鑫,最终的结局不出意外只能是申花吃一个哑巴亏。

  据了解,申花方面在得知于涛与申鑫签约的消息之后,也与中国足协方面进行了沟通,但是中国足协方面表示只能以俱乐部备案的工作合同为准,按照相关文本规定于涛合同已经到期,是自由球员,支持申鑫与于涛所签订的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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