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转会规则总体上给球员“松绑”,加大自由转会力度,但同时也让俱乐部的某些利益得到了保障。例如戴琳这样的“出口转内销”的漏洞就被新版规则堵上了。
2010版转会规则几易其稿,数次征求俱乐部、地方协会和球员各方意见,就是为了能尽量弥补漏洞,维持各方平衡。在初版草案中,曾经提出“球员上场率不到一成即获自由身”的建议,但这一条在俱乐部讨论会上遭到了十分强烈的反对。俱乐部代表集体表示,如果这条规定实施的话,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非常大的漏洞。一旦有人采取诈伤或消极怠工的方式,那么他就可以“不劳而获”地取得自由身份。
足协最终从善如流,取消了草案中的这条规定,至少在这条规定上维护了俱乐部一方的利益。在培训补偿和利益共享方面,足协也在制订规则过程中尽可能维护多数俱乐部的利益。新版转会规则中明确,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或者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都要向所有培训过他的俱乐部交纳培训补偿。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万元人民币一年;第二类别俱乐部:3万元人民币一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万元人民币一年。此外,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需要将支付给原俱乐部扣除培训补偿后的转会费的5%拿出作为联合机制分配给曾经参与培训该球员的所有俱乐部和培训单位。
对于类似“出口转内销”的案例,足协在新版规则中有特别规定:“海外俱乐部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该球员未代表海外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且工作合同少于九个月的;或者有明显规避中国足协规定并损害原国内俱乐部利益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一项,那么这名球员从海外俱乐部转回国内俱乐部时依然要支付转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