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辽足单方面违约 二审仍败诉赔偿奥体24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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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18:21 华夏时报 | |||||||||
本报讯 昨天上午,辽足被判赔偿奥体248万元。 辽宁足球队曾租用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地作为甲A足球联赛主场,后又重返辽宁。为此,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讨要辽宁足球俱乐部拖欠的257万元欠款及违约金。 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被判给付
此案在开庭时,辽宁足球俱乐部的代理律师指出,当时辽宁省政府、省足协和省体育局均要求俱乐部必须将球队主场无条件迁回辽宁省内。 去年8月底,法院一审判决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违约金248万元。一审判决后,辽足俱乐部上诉。 法院认为,辽足俱乐部单方提前终止合同,该俱乐部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即使存在辽足俱乐部履约中上级部门的干预问题,也不能构成该俱乐部可以免除责任的理由。辽足俱乐部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华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