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佩特欣喜收到百万赔偿 申花坐失良机翻案已渺茫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6:06 东方体育日报

  百万美元赔款打入佩特帐户

  申花足球俱乐部在佩特一案的二审中败诉,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支付给塞尔维亚人100万美元。该裁决下达后,申花俱乐部曾态度坚决地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上诉,争取将赔偿降到最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昨晚,本报记者通过越洋电话采访到了佩特科维奇的律师——马科斯·莫塔先生,证实申花已经于3月1日把100万美元存到了指定账户上,低
调地了结了此案。

  “佩特案”是一宗持续了两年的旧案。2003年3月,塞黑外援佩特与申花签订了一份1+1的两年工作合同,2004年3月,申花与效力了一个赛季的佩特提前终止了这份合同,理由是佩特没有达到合同中规定的70%的出场率,按照约定,申花有权单方面选择解除合同。而出场率的计算方式问题,也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申花认为计算出场率的时间段应该从当年3月联赛开赛算起,由此得出的出场率在68%;佩特认为他在当年3月到5月期间因为与老东家巴西瓦斯科·达伽马俱乐部的解约手续还未完成而被禁赛,这段时间不应该计算在内,他的出场率应达到了81%。

  离开

申花后,佩特先后在达伽马、伊蒂哈德、弗卢米嫩塞打过短工,他始终没有放弃向申花讨要违约金的努力。他先是向国际足联(FIFA)申诉,2005年年底,FIFA判申花不违约。佩特找到了巴西最有名的体育维权律师马科斯·莫塔,向总部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上诉,CAS作出与FIFA截然相反的裁决:申花违约,赔偿佩特100万美元。接到这纸裁决之后,申花表示要找有经验的欧洲律师进行上诉,然而又出人意料地在3月1日悄悄支付了100万美元了事。

  申花为何会输掉这场官司?“我认为申花没有完全读懂它所签字的合同,所以在出场率的计算方式上没有得到CAS的认可,这是这场官司的关键点。”莫塔律师解释说。

  那么,申花输掉这场官司的教训,对于中国的俱乐部来说,有何借鉴意义?“首先,签合同时对英文版本的审查比对中文版本更重要,因为英文是FIFA和CAS的工作语言,对合同的判读也以英文为准;其次,要尊重你所签的每一份合同,不要在理由不充分或者不十分必要时解约,否则你要付出昂贵的代价,而且CAS一般会多为处于弱势的球员考虑;再次,遇到官司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漠视或者拖延时间只能招致更严厉的惩罚,我不是特指哪家俱乐部,但是据我了解很多中国的俱乐部对于这种国际官司不当回事,往往在这上面吃亏,所以应该引起普遍重视。”

  佩特本人对赢了这场官司有何反应?“他很开心,非常开心!这了却了他离开上海后的一桩心事,感觉轻松多了,目前他正在积极训练,准备迎接6月份的德国世界杯。”

  佩特律师:翻案已无可能

  “您认为申花还有可能翻案吗?根据俱乐部的官方消息,申花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上诉?!去海牙吗?”电话那头传来莫塔律师近乎尖叫的反问,“在我看来,这个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莫塔律师分析了个中原因。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CAS)可以看作“海牙体育法庭”,之所体提及“海牙”,是因为这一世界体育界的最高法庭类似海牙国际法庭,它所作出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谁都无权对这个法庭的决定或者裁决提出上诉。而且,“申花不是把钱都支付了吗?你认为他们会上诉吗?”莫塔律师反问道。

  马科斯·莫塔(Motta)律师是巴西足球豪门弗拉门戈俱乐部的法律部主任,他与泽辛斯基(Rzezinski)、比查拉(Bichara)、巴尔比诺(Balbino)三名律师合开了一家RBBM律师事务所,利用在业界积累的资源,业务重点是打体育界的维权官司,罗比尼奥由桑托斯转会

皇马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是由莫塔处理的。

  在这家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挂着一些正在处理的案子,最新的两起是“莫塔被弗拉门戈俱乐部委任为法律协调人去处理与左后卫阿西尔森的合同事宜”、“球员菲利佩·乔治·劳雷罗在国际体育仲裁俱乐部状告前东家

土耳其的Galatasary S.K俱乐部欠薪的官司有了重大进展。”但是打赢佩特官司,由于已经结案,所以,这个案子已被从网站上摘下。(本报记者 刘耿)

  申花坐失良机

  在上海申花与佩特科维奇的这场官司中,存在着一个耐人寻味的地方。那就是在处理这次争议的过程中,上海申花原本已经在国际足联那里成为胜诉方,然而在法律效力更高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那里,最终却作出了一个申花败诉的裁决。老百姓通常会把这种情况称为“翻案”,可问题是,这起国际官司究竟是怎么翻过来的呢?

  以往从种种民间故事中看到的翻案情况,大多是因为原先的审判者“贪赃枉法”,然后受了委屈的老百姓在马路当中拦下了“包青天”,或者是前往京城去“滚钉板”,最后为自己争取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不过在佩特的这起官司中,无论国际足联还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似乎都没有理由去刻意偏袒某一方,因此我们可以基本排除其中存在着某些不公正行为的可能性。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都属于中立的裁判机构,那么为什么同样的事实会在他们那里得出不同的结论呢?要知道,佩特与上海申花这起官司在案情方面并不复杂,双方在事实上并不存在着什么分歧,争议焦点无非是佩特当初被国际足联禁赛的那些场次,是否应该作为计算“70%”的基数。摆在国际足联面前的是这个问题,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所面对的也同样是这个问题。

  根据我们平时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归纳出的一些经验,在一个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环境中,当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二审法院由于适用的也是同样的法律条文,因此如果他们作出改判的结果,往往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对于原先的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从而作出与一审不同的判决结果。仅仅因为主观上对于字面理解不同就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虽然也是一种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但总体上还是并不多见。

  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是国际足联还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负责处理本案的人员都应该具有足够高的法律水平。而在面对相同事实的情况下,这两大组织之所以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不知道是不是与上海申花在两次应诉过程中的态度不同有关?也许是俱乐部在赢得了国际足联的官司之后出现了放松情绪,因此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举行的听证会上,上海申花并没能像之前那样抓住一切主张本方权益的机会,从而在这起官司的过程中遭到了“逆转”。

  当然,上述判断仅仅停留在猜测的阶段。不过从以往的历史来看,中国企业经常出现由于不了解国际上的游戏规则,最后输掉国际官司的情况,为此付出过无数的沉重代价。希望上海申花被判令支付的这100万美元,也能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从而避免在今后重蹈覆辙。

  (方正宇 上海正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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