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俱乐部老总再问实德和足协:实德凭啥甩卖冠城球员?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21 足球-劲体育

  眼下,处于下岗状态的冠城球员,大多处于惶惶度日中。“你们为什么不请律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讨回公道?”我问冠城球员。他们回答:“我们不敢,小命还攥在人家手里,别说找律师,就是有一丁点不满就有可能被废了……”冠城球员们都表现出对自己前途命运的无奈和担忧。我不由得想起去年某大笑星入主俱乐部时对他的部下扔下的一句一点也不搞笑的话:“想废谁就废谁,没有理由!”的确,北方某俱乐部有一名年轻有潜质的球员因为一场球被灌进太多球就莫名其妙被俱乐部“三停”半年,有人鸣不平:
“他犯了什么?”“不需要给出理由,我们想废谁就废谁。”俱乐部官员脸绷得像蜡像,一双贼眼珠子瞪得滚圆,球员们分明听到了他说话时牙咬得咯嘣咯嘣。

  以上近似邻家大婶般的唠叨,只有一个意思,就是想告诉读者,现而今,

中国足球圈球员们的生存状况已大不如改革之初那几年。在这个“拿青春赌明天”的行当里,球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年轻,文化水平低,父母社会地位偏下,球员吃青春饭,大部分人没有
社会保险
,30岁左右就下岗,没有其它劳动技能……

  实德凭啥甩卖冠城球员?

  以近日实德甩卖球员的表面现象看,邹侑根等一拨小兄弟属于实德,连中国足协都基本上默许了实德的甩卖行为。可是我们要说:一个球员的所有权归属要看两样东西,其一是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其二是球员的注册登记表,这两样东西构成了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关系,即所有权归属。据我所知,“邹侑根们”,从2002年以来一直是与“大河”、“冠城”签订了工作合同(一年一签),并以“大河”或“冠城”俱乐部的所属球员身份在中国足协注册。从这个意义上说,“邹侑根们”只与冠城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与实德则没有这种关系。既然如此,凭什么实德最终要为他们的转会费定价、甩卖?也许有人会说:“实德=冠城”,双方有关联关系,冠城解散了,“邹侑根们”自然归实德。我们暂且不去追究关联关系违规问题,让我们换一种思考角度:从法理上讲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关系是确定球员归属的唯一法律依据。实德有何法律依据证明球员属于实德呢?

  虽然实德与原四川全兴有一个俱乐部转让协议,可随着实德几经倒手,大河、太平洋、冠城俱乐部的几次“转让”,已经从《公司法》的法律意义上完成了“合法”转让过程。我们在这里要问:实德,中国足协,你们能拿出“邹侑根们”属于实德的法律意义上的依据吗?在整个“转让”过程中,球员们毫不知情,战战兢兢,就像被非法蛇头装压缩饼干一样给塞进集装箱夹层里的人蛇,糊里糊涂到了目的地。他们是一群彻头彻尾的无辜者!

  再比如:冠城2003年从大连赛德隆购买了几名球员,试问这几名球员与实德有何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让我们再来做进一步分析:中国足协2006年1月18日在给大连、四川足协及冠城、实德俱乐部《关于解决实德、冠城俱乐部关联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1月28日前,无法寻求到转让对象,也未达成由四川省足协托管的协议,冠城将自动失去参加中超联赛的资格。”1月27日,实德匆忙对外宣布冠城解散。这就意味着从1月27日起,冠城俱乐部就解体了,或者说没有资格在足球圈玩了。好了,既然与球员签订劳动关系的主体方不存在了,那么按照通行规则,球员就应成为自由身,可以享受到零费用转会的责任补偿。

  为何还允许“包身工”存在?

  我在这里毋庸赘述“博斯曼法案”的内容,我所理解“博斯曼法案”的意义告诉我们:在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以人为本,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尊重劳动者劳动的权力,是我们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1995年在“博斯曼法案”的推动下,欧足联15个成员国被迫修改球员的转会规则,“包身工”现象从此在欧洲大地绝迹。而“包身工合同”眼下在中国足坛却依然是桎梏中国球员的枷锁,球员们一如老板手中的一团废纸、一双袜子,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球员没有丝毫自由可言。直升飞机式的转会价格、唾沫星四溅的转会谈判让多少有为球员过早结束运动生涯,成为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的流浪汉。现在,冠城大部分球员就面临这样的窘境。

  我在1月15日的文章《关联,怎能一“散”了之》中提出一个观点:中国足协必须为冠城球员开辟无障碍上岗通道,正是基于对“博斯曼法案”基本精神的理解。足球运动体制、机制全球最完善的欧洲已经废除了“包身工”十年有余,我们为什么还在抱残守缺?要开辟“绿色通道”,首先是必须归还球员工作的权利,即让那些还能踢球的球员实现零费用转会,其次对所有权还一时搞不清楚的球员应先安排他们上岗,转会问题双方慢慢进行,双方谈不拢足协再进行仲裁,仲裁的原则也应以人为本,切不可见利忘义,把球员当成俱乐部的设备和办公用品,随意处置。一家俱乐部解体如同企业破产、重组一样,最优先解决的是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下岗、待岗),这也体现了党中央倡导的

和谐社会、人文关怀的亲民精神。无论球员归谁所有,“变卖”的钱财必须首先用于补偿下岗、待岗球员,违规所得“产权不清”的球员转会费更应该运用于此。众所周知,企业的主要职能是创造经济效益,而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因此中国足协(足管中心)必须为中国足球创造公平的环境,这其中包括比赛公平,俱乐部之间公平和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公平,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球员,必须给他们以公平。在处置冠城球员问题上,中国足协理应有所作为,那就是维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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