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效农:判决书应由法院执行 不会影响辽足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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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9:01 沈阳今报 | |||||||||||
郎效农给辽足吃下定心丸。今报讯(记者范宏基)上周,北京三元公司把两份法院判决书和本公司的意见书上交到了足协,希望以此能够要足协叫停辽足转让。但在昨天,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郎效农表示:“判决书是法院的裁决,是应该由法院来执行的,但这不会影响辽足的转让。”
2005年8月9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作出了(2005)西民初字第3660、5271号两份判决书,判决辽足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三元集团支付202万元欠款。三元公司已经于上周把这两份判决书上交给中国足协,并且还递交了一份自己的意见书,他们在意见书上写到:“在尚未偿还债务的前提下,辽足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此次转让的部分产权是无权处理的,作为主管部门的足协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批准转让的决定。” 昨天,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郎效农表示足协确实已经收到了来自三元公司的书面材料,“我们收到了三元上交的法院判决书,但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只能是让中国足协知道确实有这样一件事,并不会因此而让足协就此叫停辽足的转让。”郎效农随后解释到:“判决书是由法院做出的裁决,所以也应该由法院来进行执行。中国足协没有权利干涉法院的裁决。” 足协的这一态度早就在三元的意料之中,他们对此非常不满:“在尚未偿还债务的前提下,辽足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此次转让的部分产权是无权处理的,作为主管部门的足协也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批准转让的决定。”三元方面已经明确表态,如果辽足仍然坚持进行转让相关工作,他们不排除请求法院执行部门介入的可能。中国足协对此表示理解,并且认为这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现在三元应该去找法院,而不是该找足协。如果法院给我们足协下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意见,那我们就肯定会按照这一意见来执行。”郎效农最后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