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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状告工商局四点违法 请求法院撤消变更登记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0:25 足球-劲体育

  记者王伟佛山报道 虽然张海诉佛山市工商局、三水区工商局违法把健力宝股权转让给汇中天恒的行政诉讼案涉及到复杂的人和事,但4日、5日在佛山对相关部门的采访期间,记者看到了张海在诉讼书中依据法律规定诉两级工商局有四方面违法,并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

  转让协议已经超过时间效力

  张海在诉讼中说,该转让协议于2004年11月11日订立,出让人将其持有的近40%的健力宝股权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但必须在经过清产核资以后,对确认的出让人享有的相关债权予以偿还,对健力宝足球俱乐部的管理也有相关约定。这一条款的实现与时间效率有直接关系,为此,协议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即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张海认为,与汇中天恒方面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没有办理该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特别是客观环境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后,合同的订立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该协议就已经失去了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在2004年11月11日订立转让合同的一周后继续转让该股权,双方应重新签定转让协议,或者就原转让协议的时间效力签定补充协议,但在出让人(即张海)没有人身自由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两级工商局却依据超过时间效力的协议变更股权登记。

  违法行政行为

  变更登记程序违法

  张海中诉讼中说,这次股权变更登记中缺少了自己作为法人的签字,因此两级工商局在变更登记程序上违法。

  张海在诉讼书中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佛山市工商局公示的变更股东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股东的变更是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因此,法律特别规定此事项必须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不得省略也不得代替。但在2005年5月20日的该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中,却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是由拟变更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替签字。

  违法行政行为

  以“函”代替法人签字违法

  有关部门向变更登记部门出具的函,“我公司现负责协助汇中天恒、北京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有关股权过户手续,现因正天、健力宝健康产业两公司原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身到贵局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如有纠纷,我公司负责解决。请贵局予以办理为盼”。

  张海据此提出质询:变更登记是依法行政,程序和提交的文件都是法律规定的,用承诺“负责解决”的函来代替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要变更登记还是要变更法律呢?

  违法行政行为

  越权核准变更登记

  张海在诉讼书中指出,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这次股权变更登记属于越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企业登记管理权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9〕223号)文件规定:市属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行使非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权,经上一级有公司登记管理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可以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公司登记和对公司的行政处罚权,法律责任由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因此属于越权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在诉讼书中,张海通过律师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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