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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形象不是本人肖像? 赵本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02:30 辽沈晚报

  今年年初,广州市两公司收到花都区法院的传票,传票中称著名演员赵本山因不满两公司在产品广告上使用了他的照片及非法制作、赠送的赵本山小品VCD碟片,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万元。记者昨日收到赵本山方面发来的邀请函,他将委托代理律师本周三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对该事件进行说明。

  赵本山

  起诉两公司“侵权”

  2004年上半年,赵本山本人和朋友都发现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为了达到推销生产的系列VCD、DVD碟机的目的,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作为推销产品的手段,顾客购买巨×公司的产品时,巨×公司还随机免费赠送赵本山的小品精选VCD碟片。而这些VCD是由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制作、生产并提供给巨×公司的。而实际上,在中国电子电器行业里,赵本山说他只许可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集团公司使用他的肖像。而上述两家公司则是在未经赵本山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为产品做宣传的一种侵权行为。之后,赵本山委托深圳中科诺方面请来的两位律师即黄律师和杨律师代他打这场官司。

  一审结果:

  起诉被法院驳回

  昨日,记者收到本山方面的邀请函。邀请函这样写道:“我国著名艺人赵本山委托经纪人、代言人赵钢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其与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向各大新闻媒体公布。”记者昨日电话采访本山代理律师杨律师时,了解了案件的进展情况。杨律师告诉记者,今年5月10日,案件由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正式审理。被告方花都巨×公司的代理律师徐东时当时提出的观点是,这是赵本山演出时的人物形象,而不是他本人的肖像,所以也就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问题。而一审审判结果是,法院驳回了赵本山的起诉。在判词中,法院提到,巨×公司生产的影碟机上使用的并不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而是他在小品表演中的剧照,这是一个特殊的人物形象。

  最新进展:本山上诉 26日开庭

  昨天,记者在对黄律师和杨律师的采访中得到最新消息:赵本山方面不服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已经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依然是巨×公司和鸿×公司侵犯赵本山的肖像权。在上诉状中这样写道:“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三个头像,是上诉人在广大观众中的特有形象,已经深深烙在广大观众的心中,公众只要看到上诉人的这些‘剧照’就能一眼看出是赵本山。因此,上诉人在观众心目中的认知程度极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观众在观看其节目的时候,并不关心他扮演什么角色,而更多的是去看赵本山本人,人们喜欢的是上诉人本人的气质和形象。进而言之,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巨×公司销售的碟机包装盒上的三个头像,就会想到赵本山,就会想到上诉人在为该产品做广告。”此外,赵本山在上诉请求中还提出,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物品;判令两被上诉人在全国性报纸上向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上诉人巨×公司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上诉人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杨律师最后告诉记者,赵本山肖像权遭侵案将在7月26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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